居委会虽然是自治组织
但其书面意见是政府实施行政审批的必备、基础材料,做出行政行为
因此,居委会的证明,就具有行政协助意义
居委会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的行为,是一项法定的兼具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了居委会的任务之一是“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此项规定,既包括自主收集和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还包括依居民的申请反映意见和要求。
具有初审职责的居委会出具书面意见,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似乎万无一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