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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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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唐河县一非法集资案拷问两级法院的政治立场和业务水平
-------贾钟爽包庇“非法集资”,滥用职权何时了?
一、上了贼船
我是一名河南省南阳市“非法集资”案的受害者,2015年因张南飞、王XX串通而受骗,用我的当时价值90多万元的房产为张南飞、王XX担保了一笔63.6万元的债务(后经唐河县法院认定为60万元,月息6分的高利贷),张南飞为了不让我起疑,事后给我母亲出具了一张90万元的借据。
二、上当报案
我们发现上当后,就和88户受害群众报了案,2016年10月张南飞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被宛城区检察院逮捕。2016年底我方就对担保的债权进行了申报,并把抵押担保的事情经过做了详细报告,该债权最终被宛城区公安局、检察院认定。(《审计报告》第13页,第70号及备注说明)
三、武断的一审
2017年8月,债权人王XX明知债务人张南飞的所谓借款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却打着“民间借贷纠纷”的幌子向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我方出示了有关受骗书证、音频证据,但一律不被法官采信。就连明确提出该案属于张南飞的“非法集资”案件,法官贾钟爽也对此熟视无睹,更没有调查该债权已经被宛城区检察院、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顾《合同法》、《担保法》等规定,判决我担保有效、承担赔偿责任,而张南飞竟然毫无责任。
四、费解的二审、
我不服贾钟爽的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了张南飞一案的《专项审计报告》,法官们竟然维持了一审判决,全然不顾该案“非法集资”的事实。2018年9月,我又提出重审请求,并指出张南飞和债权人王XX,另有一笔20万元的“非法集资”款也申报了债权(《审计报告》------张南飞出具的借据24人之第7页21号)。结果我的重审申请又被驳回。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可是该规定第十四条合同无效情形中的第五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他们却熟视无睹。
五、张南飞宛城区法院的一审、南阳市中院的二审
2017年6月宛城区检察院对张南飞提起公诉,2018年5月23日张南飞案宣判,张被宛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令“所吸收的本金,应当退赔于集资参与人。”张不服一审而上诉至南阳市中院,2019年4月,南阳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宛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六、两个法院“打了架”、方显中院水平
唐河县法院贾钟爽判令我担保方承担本金及利息,宛城区法院一审不仅判处张有期徒刑5年,还判令“所吸收的本金,应当退赔于集资参与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维持了两院的一审判决,同一人作案,同一“非法集资”性质的案件,判决结果相差万里,到底国家的法律该怎样用?
七、疯狂的现实
如今法官们上下其手,扣押了我的房产,马上就要拍卖,南阳市的个别法官究竟怎么了。没有他们做不到,只有我们想不到。
八、该案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能否落实
1、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3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5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之规定,《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之规定,借款人张南飞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等刑事犯罪行为,已被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令“所吸收的本金,应当退赔于集资参与人。”我虽然是从合同方,但是,主合同的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张南飞仍为还款第一责任人,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1998年4月29日发布)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理,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唐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我们提出了张南飞因“非法集资”被宛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实情,法官贾钟爽已经清楚本案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因此,唐河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之(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我的担保是无效的。
九、困惑的现实
我不服贾钟爽的判决,从2018年4月,我不断向河南省高院,唐河县纪委、南阳市、河南省纪委反映,一直没有解决,向南阳市、河南省检察院写信反映,还没解决。向河南省巡视组反映,仍没有解决!我究竟该找谁,谁能解决?
谁能解释南阳市两个基层法院打的是什么架呢?
我的联系方式:15238145116,


IP属地:上海1楼2019-08-12 19:13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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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上海2楼2019-08-12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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