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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的对象也需要慎重考虑丨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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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整体营收情况也在趋于下降,导致不得不裁员了,但是公司裁员的同时也应该对注意裁员的对象。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时除说明公司裁员理由外,还应当注意向员工说明,公司了解并充分考虑了其特殊情况,并愿意对员工实施特殊照顾,提供的补偿方案既包含了法定的经济补偿金,还包含了针对其特殊情况的特殊额外补偿等。来自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1楼2019-05-14 14: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