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把宠物鸡当野鸡的说法我是不反对,但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那里有没有山林或平原,我们都知道野鸡只会在山林停留,或广阔无人的地方才会有生存空间。第二,抓《野鸡》的地方,人流密集吗?是白天抓到的吗?野鸡飞行能力有限,人太多的地方,它很难飞过去。尤其是在白天,出于动物的本能,它根本就不敢往人多的地方飞。第三,他是怎么抓住《野鸡》的。野鸡虽然飞行能力不强,但空手休想抓住野鸡。第四,《野鸡》身上有没有挂铭牌之类的东西。第五,俩家人以前认识吗?或者说他经常从养鸡的旁边经过吗?抓鸡的时候,旁边有目击证人吗?第六,他们方圆二百里之内,还有野鸡存在的吗?如果方圆二百里内都没有野鸡存在的话,前面的说法全都不存立。就算是无知抓来吃了,也得赔全款。否则我们到路上看到别人养的鸡,就说《以为》是野鸡,抓来吃就行了。就算被告,赔个三分之一,那还不是赚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