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9日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后,久拖不开庭审理案件,在两个申请人多次信访反映后,高级法院在未开庭审理案件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14日向两个再审申请人中的其中一人以邮寄的方式送达了双方当事人错误、事实证据错误、一审法院错误,等多处错误的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请求,裁定书的落款日期是2011年4月8日。
经两再审申请人多次要求高级法院撤销错误裁定,重新审理后,于2017年5月7日向另一再审申请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与2012年当事人收到的裁定书案件号相同,落款日期相同,内容不同,不同在把当事人的名字和一审法院的名称及其中的原告、被告更改了,但事实证据错误没有改,认定事实没有改,
面对两个再审申请人收到的阴阳裁定可不可以向省高检申请监督,要求省高院撤销裁定,重新立案审理,并公开网络直播,法律依据是什么?请知道的朋友给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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