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卿晨璟靓辩护词
法律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重刑吧?
本案嫌疑人曾经被学校开除(学校无权开除未成年人)。学校是推向嫌疑人罪恶深渊的第一把手;
父母不理解孩子,教育方法欠妥,即使孩子离开了父母,父母应当继续不间断地保证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消费和适当的零用钱。不能因为孩子自己离开而惩罚,切断其生活费用。这是父母之过。
如果有生活来源,嫌疑人不会,铤而走险,违反法律,欺骗他人,充当酒托的。
第三涉案金额不能以饭店酒吧总额计算。涉案金额应当以本人提成后,实际非法收入的金额为准。
年龄小,又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酒托实为无固定收入的失业者群体,本案嫌疑人,从小与父母决裂,流落街头,无处安身,无钱果腹,为生存而战的弱势群体。可见生活所迫才是走上犯罪道路根本原因,主观恶性不大,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较小。受害人没有重伤没有死亡,只是伤心而已……
犯罪情节轻微。虽然表面上,酒吧账单上金额不小。但此案的受害者都是成年人。进入酒吧等高档场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明白,消费不低,本应该自行退出,避免过度消费。受害人认可消费档次和消费金额,后来才发觉,美人没了,鸡飞蛋打,后悔伤心是好色所付出的代价。
本案的主犯应当是组织者,或提供场所的,在本案中起关键主导作用的人,而非酒拖儿。酒托儿实为生存而陪客人吃饭的特殊《劳动者》。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属于从犯。
对于从犯,根据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节,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上所述,本案中的众多酒托儿,应当以教育挽救为主。不能按主犯株之。
法律程序方面:
本案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在绵阳的嫌疑人父母及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尽快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等等
(因条件所限无法核对事实,仅凭网络上的资料,也可能与实际案件出现较大出入或错误,本辩护词不具有参考价值,只当娱乐之用)[/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