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法院有法官办案张冠李戴 无中生有 颠倒是非 有错不纠
我叫李宝金,是开封法院系统的退休法官。前些日子因代为女儿装修房子修建楼顶花园被告上法庭。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开封法院有法官办案张冠李戴、无中生有、颠倒是非、有错不纠,令人难以接受。现将案件存在的问题公布于众,让大家展开客观公正的评价与讨论。也希望引起有关领导的关注,依法纠正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 我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的房屋位于开封市锦绣皇城3号楼101营业房,与之发生纠纷的锦绣皇城3号楼201室的产权人是我女儿。我只是作为女儿的委托代理人为其装修和管理房子。代理人受委托的代理行为所发生的民事责任自然应有委托人承担。但一、二审法官未依法审查被告主体资格,张冠李戴,错列我为被告属程序违法。房屋所有权人均有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等证明。
二 一、二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有误,无中生有。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到,经审理查明: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将卧室窗户下的墙打掉,改为推拉门,南阳台加隔墙。二审认可一审的认定。
下面将法院认定的卧室窗户的照片公布于众。照片可见:窗户依旧存在,何来将窗户下面的墙打掉改为推拉门?南阳台加隔墙又在何处?完全是办案法官无中生有。
三 二审法官将案件争议的锦绣皇城3号楼1单元201室与101营业房的错层平台判归101营业房业主专有,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以下锦绣皇城3号楼地基平面图、立面图和现场照片证明整栋建筑的状况。
上图为基础平面图。
上图为一层平面图。
上图为二层平面图。
上图为楼房立面图。
上图为楼房正面。
上图为楼房背面。
以上照片表明:3号楼101营业房和其它房同一个地基;101营业房(西山墙)与102营业房(东山墙)和201住宅(东山墙)同一个山墙;101营业房与102营业房和201住宅的屋面下水同一个下水道;101营业房与其它房屋同一供水、供电及网络通讯系统。二审认定101营业房系独立房屋,将争议错层平台判归101营业房业主专有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办案法官颠倒是非。
关于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以下部分应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
由此可见,楼房的屋顶属于共有部分。二审将争议的错层平台(楼房屋顶)判归101营业房业主专有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 有错不纠
针对一、二审存在的问题,曾向中院提出再审申请。驳回的理由让人看不懂。更令人不解的是裁定书显示的驳回时间是2013年7月,直到2015年11月才送达裁定。收到裁定后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被告知超时限不予受理。
我叫李宝金,是开封法院系统的退休法官。前些日子因代为女儿装修房子修建楼顶花园被告上法庭。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开封法院有法官办案张冠李戴、无中生有、颠倒是非、有错不纠,令人难以接受。现将案件存在的问题公布于众,让大家展开客观公正的评价与讨论。也希望引起有关领导的关注,依法纠正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 我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的房屋位于开封市锦绣皇城3号楼101营业房,与之发生纠纷的锦绣皇城3号楼201室的产权人是我女儿。我只是作为女儿的委托代理人为其装修和管理房子。代理人受委托的代理行为所发生的民事责任自然应有委托人承担。但一、二审法官未依法审查被告主体资格,张冠李戴,错列我为被告属程序违法。房屋所有权人均有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等证明。
二 一、二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有误,无中生有。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到,经审理查明: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将卧室窗户下的墙打掉,改为推拉门,南阳台加隔墙。二审认可一审的认定。
下面将法院认定的卧室窗户的照片公布于众。照片可见:窗户依旧存在,何来将窗户下面的墙打掉改为推拉门?南阳台加隔墙又在何处?完全是办案法官无中生有。
三 二审法官将案件争议的锦绣皇城3号楼1单元201室与101营业房的错层平台判归101营业房业主专有,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以下锦绣皇城3号楼地基平面图、立面图和现场照片证明整栋建筑的状况。
上图为基础平面图。
上图为一层平面图。
上图为二层平面图。
上图为楼房立面图。
上图为楼房正面。
上图为楼房背面。
以上照片表明:3号楼101营业房和其它房同一个地基;101营业房(西山墙)与102营业房(东山墙)和201住宅(东山墙)同一个山墙;101营业房与102营业房和201住宅的屋面下水同一个下水道;101营业房与其它房屋同一供水、供电及网络通讯系统。二审认定101营业房系独立房屋,将争议错层平台判归101营业房业主专有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办案法官颠倒是非。
关于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以下部分应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
由此可见,楼房的屋顶属于共有部分。二审将争议的错层平台(楼房屋顶)判归101营业房业主专有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 有错不纠
针对一、二审存在的问题,曾向中院提出再审申请。驳回的理由让人看不懂。更令人不解的是裁定书显示的驳回时间是2013年7月,直到2015年11月才送达裁定。收到裁定后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被告知超时限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