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并结合海关执法实践,新办法对“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
新办法将企业违规行为比例标准与年度行政处罚累计金额由二选一关系(具有其一即可)调整为叠加关系(两者必须同时符合)。即对于报关企业,将原办法规定的1年内违规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标准,调整为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此外将年度行政处罚累计金额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明显提高了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
将原办法规定的“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情形调整为“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原办法的规定主要指向拒不配合海关调查,范围过窄,没有涵盖抗拒、阻碍海关稽查、核查等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此外,为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推动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度,将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认定为海关信用管理领域的失信企业。
特别是新办法还取消了部分认定标准,提高了失信企业认定门槛,避免因轻微过错就使企业的信用等级被下调为失信。如,不再将报关差错率作为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出现报关差错很多情况下是由于企业相关人员工作疏忽所致,主观上并无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如果再因此被降为失信企业管理,则处理过重,有悖于过罚相当原则,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内容。”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