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游戏公司
先把一堆男明星的头像照片用在游戏里,大数据很快得出结论:哪个明星能起到推广作用。
注意,此刻,是侵权的。
然后,找到那个男明星的经纪人,说,只要你同意,马上给两百万。
你是为了短暂的侵权打官司,还是几百万落袋为安?
-------------
就是这段了。
感觉有一种“反正已经把你强暴了,告我对你没好处,还是给你点钱花比较实在”的感觉呢
(罗胖并没有提及,那些被侵权,然后大数据说,用他们的头像,对游戏推广作用不大的明星们,就白白被蹭便宜了?他们的权利就是***吗?没人告状吗)
反正就是一种威迫,一种,嗯,耍流氓者得天下的感觉。
这样的“创新”,这样的“击破规则”,这样的“离经叛道”,
应该引以为荣,还是引以为耻?
哦,其实这里有个偷换概念。
不是击破规则,而是违反法律。
记得罗胖这方面确实有过一些前科,哈,前科这个词不太好听。就是用了别人的文章,然后说,我给你钱呗?我还帮你推广了呢,你就从了老纳呗?对你有好处的!
先把一堆男明星的头像照片用在游戏里,大数据很快得出结论:哪个明星能起到推广作用。
注意,此刻,是侵权的。
然后,找到那个男明星的经纪人,说,只要你同意,马上给两百万。
你是为了短暂的侵权打官司,还是几百万落袋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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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段了。
感觉有一种“反正已经把你强暴了,告我对你没好处,还是给你点钱花比较实在”的感觉呢
(罗胖并没有提及,那些被侵权,然后大数据说,用他们的头像,对游戏推广作用不大的明星们,就白白被蹭便宜了?他们的权利就是***吗?没人告状吗)
反正就是一种威迫,一种,嗯,耍流氓者得天下的感觉。
这样的“创新”,这样的“击破规则”,这样的“离经叛道”,
应该引以为荣,还是引以为耻?
哦,其实这里有个偷换概念。
不是击破规则,而是违反法律。
记得罗胖这方面确实有过一些前科,哈,前科这个词不太好听。就是用了别人的文章,然后说,我给你钱呗?我还帮你推广了呢,你就从了老纳呗?对你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