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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艳第二次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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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艳第二次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

南通徐丽艳因公司被政府强拆,被迫维权多年。政府利用特权,将徐丽艳的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不顾事实,公开践踏法律,强判徐丽艳的公司败诉。徐丽艳坚强的依法维权,可是法院把徐丽艳当成法盲。徐丽艳第一次给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法院既不做答复也不做裁定。迫使徐丽艳第二次再次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南通市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通海村(原南兴水泥厂内)
通信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惠泽苑21-1002
法人代表: 张俊国 电话:15996695018
请求亊项:
申请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一审江苏南通市通州区法院的审判长姜华、法官孙进的【(2014)通山民初字第017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南通市中院民事庭庭长兼审判长:陶新琴,法官张勇、卢丽的【2015通中民终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不服。现提出异议,
1、 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 请求依法查清原水泥厂现今的归属权,
亊实与理由:
1988年8月2日,南通县土地管理局做出通土(建)【88】1988《南通县土地土地管理局文件》。原水泥厂占用的26.83亩土地,已被征用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理应归原水泥厂所有。我公司是和南兴乡政府签订租赁原水泥厂的合同。后南兴乡政府被原川港镇人民政府合并。
通海村仅凭2007年12月1日,原川港镇人民政府的一份通知,将我公司起诉到法院。我公司认为这张通知来路不明,不能作为起诉我公司的依据。
原水泥厂的占用土地,既然南通市国土局已做出批示,正规手续又在哪里?通海村为什么不拿原水泥厂的正规手续起诉我公司?这逐一说明:通海村不具备原水泥厂的归属权。法院判决我公司败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通海村具备原水泥厂的归属权,请拿出相关手续。我公司会积极依法配合贵局工作。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局在为没有归属权的通海村执行我公司,实在欠妥。请求贵局慎重考虑,批准申请人的申请。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南通市通州区法院执行局
此致
申请人: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俊国
委托代理人:徐丽艳电话:18051307763
2017年6月27日


IP属地:天津1楼2017-06-28 08:2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