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二)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构成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条件:前罪与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即使附加刑还未执行完毕,也可以构成累犯;
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行为人的前后两罪中,只要犯其中一罪时不满18周岁的,就不成立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适用数罪并罚。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
(三)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构成条件是:
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特定犯罪;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四)累犯的处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对累犯不得假释;
如果是死缓,可以限制减刑。
二、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时间:尚未归案时;对象: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有关个人;方式: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亲友采取强制手段移送的不构成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实细节;
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可以口头、书面供述;可以直接、间接供述。
(三)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强制措施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四)自首的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二)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构成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条件:前罪与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即使附加刑还未执行完毕,也可以构成累犯;
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行为人的前后两罪中,只要犯其中一罪时不满18周岁的,就不成立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适用数罪并罚。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
(三)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构成条件是:
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特定犯罪;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四)累犯的处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对累犯不得假释;
如果是死缓,可以限制减刑。
二、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时间:尚未归案时;对象: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有关个人;方式: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亲友采取强制手段移送的不构成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实细节;
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可以口头、书面供述;可以直接、间接供述。
(三)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强制措施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四)自首的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