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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刑罚的体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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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刑
(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刑种 性质 内容 起算 执行机关 刑期 折抵
管制 限制自由刑 不予关押,限制自由。①限制自由;②5项限制内容;③同工同酬;④可决定禁止令。 判决执行之日 社区矫正机关 3月-2年-3年 羁押1抵2;监居1抵1
拘役 短期自由刑 短期剥夺,就近劳动。①酌量报酬;②每月回家一两天。 判决执行之日 公安机关 1月-6月-1年 羁押1抵1;监居2抵1
有期徒刑 自由刑 强制劳动改造 判决执行之日 监狱 6月-15年-20年(25年) 羁押1抵1;监居2抵1
无期徒刑 自由刑 强制劳动改造,必须附加剥权终身 监狱 无期,但可减 不折抵
1、性质:生命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有两种执行方式: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死刑
2、不适用死刑情况: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审判时(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执行死刑期间)存在过怀孕现象(包括分娩或者流产)的妇女,对同一犯罪事实无论什么时候判决的,不得适用死刑。
审判时(至迟执行死刑时)年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即不适用“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3、程序:
一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复核:
立即执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变为立即执行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立即执行执行方式:枪决或者注射。
(三)死刑缓期执行——死刑执行制度
1、性质: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不是独立刑种,是死刑执行制度。应当判处死刑: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2、缓期执行期:两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
3、缓期执行期满后果:
无故意犯罪,2年后减为无期。
【注意】贪污、受贿减为无期徒刑后,可决定终身监禁;有重大立功,2年后减为25年;
《刑九》: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注意】死刑缓期执行期届满后才故意犯罪,即使情节恶劣,也不能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刑九》: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限制减刑对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暴力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5、死缓期满后减为:
死缓期满后减为无期,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
《刑九》: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缓期满后减为25年,减刑后实际执行期不少于20年。


1楼2017-06-12 13:3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