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阳逻之心棚户区改造项目
2、(征收范围)阳逻之心征地范围在汉施路以南、外环路以东、倒水河以北区域,总面积10平方公里,涉及七架山村、宋岗村、施岗村、万山村、黄土村、袁榨村、金台村七村。
3、(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经阳逻街道办事处、武汉正量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调查确认,房屋建筑面积为904698 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452348.92平方米,共3374户。
4、(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阳逻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服务公司
房屋征收服务公司由阳逻街道办事处在区级库中公开选择确定。
6、(征收签约期限)本改造区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内,街道办事处可分期实施,但分期数不得超过两期。逾期未签订协议的进入依法征收或者其他强制程序。
7、(房屋腾退期限)房屋腾退期限与协议签订期限一致,具体日期以公告为准。
8、(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街道办事处在区级评估库中选择3家评估公司,并向被征收户发放《评估公司选票》,在一周内被征收人选拔评估公司超过半数的,选择评估公司有效;逾期选票未超过半数的,在公证处公证之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户代表随机抽签确定评估公司。
9、(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认定办法)被征收房屋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未登记面积原则上依照修测图的锁定面积为准,锁定修测面积与实际不一的,以街道工作专班、修测单位现场复核为准。
2008年1月1日前建成未经登记的住宅房屋认定为历史无证房,2008年1月1日至锁定期间建设的未登记房屋,办理了土地、规划手续的,参照历史无证房进行补偿安置;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不予补偿,但可给予自拆补助。锁定后抢建面积不计。建房时间由街道工作专班参照历史影像地图认定,土地、规划手续由街道收集区国土规划部门查档确认,房产手续由街道收集区房产部门查档确认。
二、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住宅房屋统一实行货币补偿,辅之限价房安置。
货币补偿由以下部分组成:历史无证房补偿费、增加项、附着物补偿及设施迁移费、放弃限价房奖励。
单门独户住宅超过三层以上部分及非主体平房只给予房屋基价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如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此标准执行,则按市场价对被征收房屋及限价房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结算差价。
(一)历史无证房补偿费
主体房屋的历史无证房补偿费控制在2900-3300元/平方米之间,由评估公司结合房屋区位、结构、成新、层高通过房屋评估确定。
历史无证房补偿费由房屋基价、奖励、安置补助、购房补助、其他组成。
1、(房屋基价)房屋基价==基准地价/2+房屋重置价+建筑面积补助
基准地价:参照武政[2015]49号文件确定(按年增5%修正),征收区域位于8-洲09区片,国有居住用地基准地价为111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房屋重置价:房屋重置价结合房屋结构、成新、层高通过房屋评估确定。
房屋重置价=建筑面积×评估重置价单价
经预评,新洲区房屋重置价如下表,表中对应的价格为十成新、3米高房屋重置价。
(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基准地价+房屋重置价)×补助率15%(仅限于住宅房屋)。
2、(奖励)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基价10%的标准给予奖励。
3、(安置补助)按房屋基价的20%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助。
4、(购房补助)按房屋基价的20%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
5、(其他)由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组成。
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为事实,结合装饰装修行业相关标准,在每平方米120元以内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超过每平方米120元的,由本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搬迁补偿费: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主体房屋基价的20%计算。
(二)增加项
1、(土地证加价)被征收人提供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的增加证载面积上建设的主体房屋楼面价,提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增加证载面积上建设的主体房屋基价的5%,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增加证载面积上建设的主体房屋基价的2%。
2、(房屋所有权证加价)被征收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增加证载面积的房屋基价的5%。
3、(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加价)被征收人提供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的增加证载面积房屋基价的5%。
4、(门面加价)被征收人房屋门面临建成道路50米上的,按占地面积增加房屋基价的50%;临建成道路30米上的,按占地面积增加房屋基价的40%;临建成道路15-30米间的,按占地面积增加房屋基价的30%。
5、(商品房加价)被征收人房屋为商品房的,增加房屋基价的20%。
6、(住宅房屋改变用途的经营补助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增加房屋基价10%的补助。
7、(区位加价)被征收房屋位于主城城市(城镇)集中建成区的,增加房屋基价的10%。主城城市(城镇)集中建成区由区国土规划局界定。
8、(平房加价)被征收人只有一处房屋且为平房的增加房屋基价的20%。
9、(停产停业损失费)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基价10%的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及设施迁移费
1、(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由本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附属设施迁移补助)附属设施迁移补助费标准为:水表:150元/块,电表:460元/块,有线电视:220元/个,电话:108元/个,空调:分体300元/台,窗机100元/台,宽带网:380元/个,太阳能热水器:800元/台。
(四)、放弃限价房奖励。被征收人放弃限价房的,按应得限价房面积每平方米625元给予奖励。
三、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