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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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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2-23日,华夏案件被常德市桃源法院熊军法锤一敲,注定华夏冤案被强权所控,冤案已定,从以下几点可反观追溯,事成必然定局之因:
1、从庭审旁听现场看,公诉人提出判决证据链荒唐无力,漏洞百出,罪以非罪之间形不成定罪要件,法官强判入罪,理当法律如儿戏玩弄!其属暗藏强权干预之结果!
2、庭审中,华夏为此案辨护律师提出意见16处要点,都需公诉人回辩及释解疑点,只略回复3处,余下13点乏力回辩,无言以答,无语圆说。公诉人常态以交头接头.玩弄手机.口嚼口香糖之句拖过庭审尴尬之分秒。草草判决,情牵七千人之血汗钱人民群众财富!为何至此态公诉了案呢?赤裸裸当百姓如草芥表现的结果,仰天喊冤是百姓之必然!
3、法官应以公平公正,手持天平断案为律已,在律师辩护关健要点时,却被强权剥夺。更为甚者法官高声不准书记员记录存档,还扬言剥夺此律师辩护资格。屡屡现象、强权滥用有失公允。此案冤案注定。
4、最肆无忌惮的是法官未开庭之前,亲自前往看守所动员被告人,以诱惑交钱多少定刑期长短,公开有失法律程序,挺而走险,知法犯法,强权干预司法达到极限腐败。
5、宣判结果,高管第一法人10年、8年不等,没收全部财产,将7000股东人民血汗钱化为乌有,血本无归……案件其直属管辖领导胡丘陵等公安敛财执法之目的昭然若竭,侵占之心已天下明。
6、律师辩护为此案公正辩护,申请提交35名证人出庭作证,不与理喻之说为由,法官敲锤拒绝。真是锤锤任性,锤锤荒唐。法庭不需证人的审案,实属罕见,奇葩怪哉!荒诞离奇!
7、纵观劣象,不事事例举此案不冤,更待何时……贫民百姓仰天喊冤吧!
8、冤情续集继续延伸!疑虑重重,桃源一审冤情判决已定,二审即将顺程序递交常德中院,如此荒诞审案,虎视眈眈掠夺华夏财富3.36亿,华夏完、华夏冤……哭啊!悲啊!冤冤冤啊!可怜全国百姓喊冤无力,血泪横飞,哀声四起、诉求无门,各界无动于衷!绝望之急,求助党中央高层,求助中纪委和湖南省高层领导派员督查、彻查本案,还法律尊严公正公平,还百姓青天!叩谢!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5-12 09:20回复
    华夏公司蒙受巨大冤辱!湖南常德警方不顾基本事实!肆意践踏法律尊严!湖南常德警方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为由,派大量警力,远赴广州,抓公司董事长陈泰霖及高管,羁押桃源县看守所,并超期羁押,在没有事实根据和虚假理由欺骗检察机关逮捕。规定期限已到,华夏案件不得不在桃源县法院审理。桃源县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23日,庭审中,法官熊军,野蛮阻止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发言权利,律师关键词语不让书记员记录在案,开庭前多次违规前往看守所动员被告人及四处电话被告人家属,要求被告人认罪并交罚款,以根据交款多少定刑期。公诉人在无以应对辩护人意见时,其表现更让参与庭审的股东瞠目结舌:工作现场,拨弄手机,交头接耳,嚼口香糖,全然不顾庭审严肃性。如此大的案件,匆匆审理,在并没通过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审议情况下,当庭宣判,时间仓促,判决结果荒唐。到令人发指的地步。常德公检法联手违法违纪,关停我公司企业,扣押公司财产6000余万,判公司董事长和高管10年,8年等刑期,致7000股东血本无归,公司倒塌。
    求助政府做主,严查涉案当事人,胡丘陵,赵勇,樊启斌在明知我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罗织罪名,侵占巨额财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270条第一款。桃园县法院和主审法官熊军积极为公安和检察机关错误的遮掩及违反行为背书,并在审理当中明显偏袒一方,掩盖罪行,情节及其恶劣。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5-12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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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因为伪执法,而毁了一个有发展前景的利国利民的企业,更不能因为这种灯下黑判案而让正义和法律尊严屈服于黑暗之下!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5-13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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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吁有关司法监察部门彻查华夏国际冤案,还百姓公平正义
        湖南常德桃源公检法与当地利益集团勾结,为搞地方创收敛财,刻意歪曲事实,强加罪名,侵占老百姓血汗钱和公司财产。全体华夏蒙冤股民对此强烈不满,要求司法监察部门严查此案,惩治乱作为执法,灯下黑判案的知法犯法的腐败分子。还百姓公平正义,还公司清白。不能因为伪执法,而毁了一个有发展前景的利国利民的企业,更不能因为这种灯下黑判案而让正义和法律尊严屈服于黑暗之下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5-18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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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公安局和桃源公安局严重违规违法办案
          (一)、在程序上违法。
          1、立案无中生有。本案的常德和桃源公安在没有任何一名投资者报称陈泰霖及其公司侵害其权益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8日悄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前介入调查,4月中旬,才以一名常德市居民张某的举报为由,随后,便匆忙、仓促组织100余人的警察队伍,从湖南常德开往广州市番禺区,对陈泰霖及我司所有在场职员予以控制和羁押,对公司全部财物予以查封或冻结。显然,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本案常德警方系受经济利益驱动而为。
          2、常德和桃源公安无管辖权。陈泰霖先后成立的荣国堂公司和华夏文交所分别在深圳和香港注册,且荣国堂公司在广州设有分公司,其业务活动主要在广东,湖南省常德市仅有公司的少量股民。如果认为本案利用了计算机网络犯罪,那么常德市也不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或者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因此,湖南省常德和桃源公安并不具备对本案的管辖权,即使真要刑事立案,也应由深圳或者广州市公安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才是合法的。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越权办案。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见,在工商局没有认为是犯罪移送前,公安机关提前进入是违法的。本案,广东番禺区工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与公司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商谈有关整改规范运作问题。从没有认为公司有违法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1-3款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做了一般规定,第4款则对特殊情况明确规定:“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们认为,胡丘陵作为常德市公安局局长、赵勇经侦支队长二人以敛财执法为目的,并由赵勇亲自带队跨省抓捕我公司高管。此时,常德和桃源公安对我公司巨额财产的查封、扣押。在没有掌握公司陈泰霖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竟然对陈泰霖等人罗织传销罪名,并蒙骗检察机关对陈泰霖等人进行批捕、起诉,分明就是为了侵占我公司巨额资金,其行为已经转化为非法侵占。胡丘陵、赵勇作为常德市公安局局长,支队长是决策者,在侵占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樊启斌在侵占活动中积极配合胡丘陵,赵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胡丘陵、赵勇、樊启斌在明知陈泰霖等人及我公司的经营并未触犯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的情况下,却罗织传销罪名,侵占我公司巨额财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0条第一款。桃源县法院和主审法官熊军积极为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违法行为背书 。我们向中纪委、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最高法以及各媒体实名举报,请求依法保护我们的财产权利。除了要求湖南省常德市公检法返还冻结、扣押的我公司和陈泰霖等人的财产、赔偿一年多来因我公司停业造成的损失、立即释放陈泰霖及其他被关押的公司高管,以恢复公司的正常营运外,还请求追究其多年违法办案截留资金的去向。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7-05-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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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公检法联手敛财的套路还能持续多久?以下是湖南省常德和桃源地方机构以权造案创收,疯狂掠夺民间财富为目的的作案基本套路如下:
            一、明确的作案动机:
            (一)、以敛财为目的。利用公权,组织招聘网警成立所谓“网管大队”为作案工具。
            (二)、选择作案地点。选择到沿海经济发达开放的地区及较发达的省会城市。如:广州、深圳、广西、重庆、成都、山东青岛、安徽……等地。
            (三)、分组行动。在目标地点混入民间网络考察、了解、投资,渗透到公司企业内部,同时把目标公司和企业的项目引诱发展到办案机构所在地,这时,就完成了作案抓人的全部准备。当资金量到位时,捏造一个匿名举报者为由,对目标公司一锅端(抓人,封冻所有财物)。简言之就是:放钓饵--骗您上勾集资--养肥养大--再宰杀!
            二、它们作案特点:
            (一)无论你够不够定罪性质,统一定为传销!
            (二)、钉上“传销”标签后,接下来,作案机构的公检法联手,顺理成章地把目标公司和老百姓的钱财全部、干净、彻底罚没进入该机构和作案人员的腰包!
            (三)、以上就是作案机构--既得利益集团抢夺民间财物的基本过程和手段。
            三、性质:他们不参加社会财富的创造,不出成本,利用公权,巧取豪夺,比街匪路霸和海盗凶残无数倍!因他们吃人不吐骨头!
            这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的犯罪!我们必须奋起斗争,把这些垃圾彻底清除!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7-05-29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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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橄榄石:华夏国际案二审🌅段启俊律师系知名法学院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他在庭上严厉指控:一审判决错误,原因一,观念陈旧;原因二,利益驱动;原因三,有罪推定。法庭上有三位人大代表监听,段律师严峻地说:在前面已经把握事实真相和法律的基础上宣告:本案陈泰霖等上诉人无罪!!
              一: 办案错误是观念陈旧的结果
              1.该案和普通案一样,不同的是涉及的商品是文化艺术品,但办案人员对文化艺术品的认识思想非常落后,且不愿去深入了解。
              2.只认可传统行业交易的是商品,不认可文化艺术品是商品,不认可文化艺术品的拆分形成的权益份额是商品,文化艺术品是商品国家有法律政策规定而且在现实中文化艺术品也是在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交易的商品,是客观存在的。国家从2014年起明确把发展文化艺术品产业作为第三产业支柱来发展,这样一种文化艺术品的交易办案人员任然按照陈旧的观念认为它不是商品,用这种观念办案肯定会办成错案。
              3.对文化艺术品经包装后价值上十倍上百倍的倍增不能理解,这也是观念陈旧的表现。文化艺术品和普通商品的天壤之别在于:文化艺术品在初交易时可能价值并不高,但当经过包装宣传后,当人们发现它的价值存在的时候,它的价值不是所有传统意义上的商品从生产到批发到零售的价格浮动,而是可以从一万到上千万价值的变化,这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理解此特殊商品具有特殊属性,就会判错案,所以这种陈旧的观念需要更新。
              4.把在香港成立的华夏国际公司当成在大陆成立的公司来看待,华夏国际是香港公司,文化艺术品股权权益份额化拆分也是作为香港公司的操作,香港公司按照香港法规是允许的,中国大陆在2011年之前也允许此权益份额化拆分的试点,但在试点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于是禁止股权文化艺术品的权益拆分,但必须明确的是此政策的转变是针对大陆公司而不能针对香港公司,因为香港是资本主义制度大陆是社会主义制度,由于观念陈旧办理的是国内案件,于是用国内的管理和要求来针对香港公司,任然停留在对待传统商品一样来看问题,把这个特殊商品不当商品来看待,于是华夏国际这个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招募人员从形式上看就似乎符合传销犯罪的一些特征,但是办案人员对文化艺术品不是商品的认识是错误的,就会导致一系列的错误,这是观念陈旧所致。
              二.是利益驱动的结果
              1.本案的证据调查不具有合法性。体现在比如,公安认为该案是基于举报人的举报案件,但是通过法庭查询的事实,这个举报人是子虚乌有的,裁判员没有任何关于匿名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匿名举报人必须要有记案笔录,但没有。这种做法和客观自相矛盾。公安机关在2015年4月1日的所谓匿名举报人举报而备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在2015年3月18日委托广东的一家事务所去调查取证,此取证的委托活动已经明确了是在侦查案件,已经是在没有举报备案的情况下认定并已经办案了,这个事实自相矛盾,而且是违法的。
              2.管辖权存在问题,在一审提出但被驳回,但这是无法回避存在的问题,该案当事人公司所在地不在湖南,即使按传销条件涉嫌传销,首先也是由工商部门裁决,而本案事实表明,华夏国际在当地已经有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在现场献方案帮助华夏国际调实走向规范化,如果当地公安认为构成传销的话他们肯定会进行涉嫌传销的调查,但事实上不是这样,常德公安插手也要说明插手的理由,都是公安机关,而且毕竟该案件人数少,难道常德公安就不能和当地公安一起来确定这个案件该怎么办,而不是采用一锅端的方式。
              3.公司存在巨大资金而且资金已经被冻结扣罚。4.按照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资金持有冻结权但没有扣罚权,但本案情况是大部分资金被扣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98条规定。为什么要扣罚?为什么要违法扣罚?只能让人怀疑是利益的驱动。5.扣押的资金账目不清,引起了上诉人的强烈质疑,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泰霖,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一再要求把扣押冻结的资金给他讲明白讲清楚,资金到哪里去了?还有没有这么多?但法庭的审理并不能满足当事人这点最起码的要求,质疑权总不能得到保护,而一个检查者认为需要这些账目来体现,毕竟有相当一部分资金衔接不起来,还有一些资金去向不明,这种质疑还有待进一步查证,并且在一审时陈泰霖的律师说有一笔钱没有在陈泰霖的账上,事实上也没在账上,后来法庭上提出来后公安机关才把这笔账补上去的。这种情况说明办案透明度差需加强,如果是受利益的驱动办案,则无法做到依法公正查办依法公正审理。
              三.一审判决是有罪推定的结果
              1.关于立案前就先认为涉案人员构成了传销罪,立案前就先入为主的认为其有罪,没有立案就签订了合同花2万元请广东事务所取证,完全是主观之举,即先入为主的认为构成了犯罪,于是常德公安机关一百多人开入华夏国际一锅端的把该公司打掉之后已经开弓没有回头箭。
              3.收集证据,甚至瞒天过海,体现如:鉴定人和资质情况,控方提供的证据说查不到,用来敷衍股民,但辩护人作了准备,在网上可以找到大量的有关这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证据,后来控方承认是她们工作的疏忽,这是取证呐,面对法庭要的证据居然可以不顾看到的事实的收集,那么不是利益驱动是啥?
              4.本案没有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因为这里面的现实已经表明公安司法员认为公司里是谁构成了犯罪谁就是犯罪,认为谁不够成犯罪谁就不是犯罪,已经抓捕的一些公司的主要领导,因为他们配合就无罪开释了,这里面有的纯粹是打工的却可以获得刑法的制裁。这里面就是说在办理这个案件中以同样的观点来认定它就是一个e忧,既然认为是以组织实施传销的,那么起着重要的人就应该得到制裁,而13精英里有多少人来了?已经抓到的人为什么可以无罪开释,没有体现依法办理,而是我认为你是犯罪你就是犯罪,我认为你不是犯罪你就不是犯罪。
              5.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按照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要求控诉的,既不客观也不合法,因为我们需要这个司法鉴定,但在一审时就辩明这一点,这个鉴定仅仅依据陈泰霖的银行账户来确定公司的收益,这可能吗?因为这一部分仅仅是陈泰霖收益的显性部分,还有其他的部分都没有体现,但要去计算,不去算就不客观主动。另外还有只要是内行人一看就明白,一方面用人次,一方面用完全等同于人,把人和人次完全等同定义,这样办案谁能相信你呢?这是客观真实的。
              6.对于当事人的辩护不管说出哪样事实你们都否定,只认定你们的,这也是有罪推定的表现。
              7.本案指控涉案公司一案,并不符合传销构成的要件,前面律师已经充分指控,不再重复,既然不符合传销条件,你却认定是传销,你不是违法吗?
              8.本案错误百出,根本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已指控出办案方的16个大错误,都是依法依据事实得来的。是客观存在的。比如特别重要的人次的概念,你翻遍所有的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司法解释等刑法解释等司法解释,找不出一个人次的概念。但我们知道传销是以发展人来定的,而不是发展人次来定。传销一定要4个构成要件全部符合,哪怕有一点不符合就要一票否决。这样一个错误百出的案件还能称之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吗?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吗?
              9.一审判决是在强化错误,而我们提出的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没有得到任何采纳,既然不构成传销罪的构成要件,而错误判决,违反了刑法最起码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你要假设被告人是无罪的,只有在证据达到确凿充分后才能定罪,但这恰恰是相反的,甚至用违法手段给华夏定罪。一审错误判决就是这三种情况造成,我们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常德中院二审的高度重视,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7-05-30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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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橄榄石:华夏国际案二审🌅段启俊律师系知名法学院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他在庭上严厉指控:一审判决错误,原因一,观念陈旧;原因二,利益驱动;原因三,有罪推定。法庭上有三位人大代表监听,段律师严峻地说:在前面已经把握事实真相和法律的基础上宣告:本案陈泰霖等上诉人无罪!!
                一: 办案错误是观念陈旧的结果
                1.该案和普通案一样,不同的是涉及的商品是文化艺术品,但办案人员对文化艺术品的认识思想非常落后,且不愿去深入了解。
                2.只认可传统行业交易的是商品,不认可文化艺术品是商品,不认可文化艺术品的拆分形成的权益份额是商品,文化艺术品是商品国家有法律政策规定而且在现实中文化艺术品也是在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交易的商品,是客观存在的。国家从2014年起明确把发展文化艺术品产业作为第三产业支柱来发展,这样一种文化艺术品的交易办案人员任然按照陈旧的观念认为它不是商品,用这种观念办案肯定会办成错案。
                3.对文化艺术品经包装后价值上十倍上百倍的倍增不能理解,这也是观念陈旧的表现。文化艺术品和普通商品的天壤之别在于:文化艺术品在初交易时可能价值并不高,但当经过包装宣传后,当人们发现它的价值存在的时候,它的价值不是所有传统意义上的商品从生产到批发到零售的价格浮动,而是可以从一万到上千万价值的变化,这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理解此特殊商品具有特殊属性,就会判错案,所以这种陈旧的观念需要更新。
                4.把在香港成立的华夏国际公司当成在大陆成立的公司来看待,华夏国际是香港公司,文化艺术品股权权益份额化拆分也是作为香港公司的操作,香港公司按照香港法规是允许的,中国大陆在2011年之前也允许此权益份额化拆分的试点,但在试点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于是禁止股权文化艺术品的权益拆分,但必须明确的是此政策的转变是针对大陆公司而不能针对香港公司,因为香港是资本主义制度大陆是社会主义制度,由于观念陈旧办理的是国内案件,于是用国内的管理和要求来针对香港公司,任然停留在对待传统商品一样来看问题,把这个特殊商品不当商品来看待,于是华夏国际这个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招募人员从形式上看就似乎符合传销犯罪的一些特征,但是办案人员对文化艺术品不是商品的认识是错误的,就会导致一系列的错误,这是观念陈旧所致。
                二.是利益驱动的结果
                1.本案的证据调查不具有合法性。体现在比如,公安认为该案是基于举报人的举报案件,但是通过法庭查询的事实,这个举报人是子虚乌有的,裁判员没有任何关于匿名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匿名举报人必须要有记案笔录,但没有。这种做法和客观自相矛盾。公安机关在2015年4月1日的所谓匿名举报人举报而备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在2015年3月18日委托广东的一家事务所去调查取证,此取证的委托活动已经明确了是在侦查案件,已经是在没有举报备案的情况下认定并已经办案了,这个事实自相矛盾,而且是违法的。
                2.管辖权存在问题,在一审提出但被驳回,但这是无法回避存在的问题,该案当事人公司所在地不在湖南,即使按传销条件涉嫌传销,首先也是由工商部门裁决,而本案事实表明,华夏国际在当地已经有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在现场献方案帮助华夏国际调实走向规范化,如果当地公安认为构成传销的话他们肯定会进行涉嫌传销的调查,但事实上不是这样,常德公安插手也要说明插手的理由,都是公安机关,而且毕竟该案件人数少,难道常德公安就不能和当地公安一起来确定这个案件该怎么办,而不是采用一锅端的方式。
                3.公司存在巨大资金而且资金已经被冻结扣罚。4.按照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资金持有冻结权但没有扣罚权,但本案情况是大部分资金被扣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98条规定。为什么要扣罚?为什么要违法扣罚?只能让人怀疑是利益的驱动。5.扣押的资金账目不清,引起了上诉人的强烈质疑,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泰霖,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一再要求把扣押冻结的资金给他讲明白讲清楚,资金到哪里去了?还有没有这么多?但法庭的审理并不能满足当事人这点最起码的要求,质疑权总不能得到保护,而一个检查者认为需要这些账目来体现,毕竟有相当一部分资金衔接不起来,还有一些资金去向不明,这种质疑还有待进一步查证,并且在一审时陈泰霖的律师说有一笔钱没有在陈泰霖的账上,事实上也没在账上,后来法庭上提出来后公安机关才把这笔账补上去的。这种情况说明办案透明度差需加强,如果是受利益的驱动办案,则无法做到依法公正查办依法公正审理。
                三.一审判决是有罪推定的结果
                1.关于立案前就先认为涉案人员构成了传销罪,立案前就先入为主的认为其有罪,没有立案就签订了合同花2万元请广东事务所取证,完全是主观之举,即先入为主的认为构成了犯罪,于是常德公安机关一百多人开入华夏国际一锅端的把该公司打掉之后已经开弓没有回头箭。
                3.收集证据,甚至瞒天过海,体现如:鉴定人和资质情况,控方提供的证据说查不到,用来敷衍股民,但辩护人作了准备,在网上可以找到大量的有关这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证据,后来控方承认是她们工作的疏忽,这是取证呐,面对法庭要的证据居然可以不顾看到的事实的收集,那么不是利益驱动是啥?
                4.本案没有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因为这里面的现实已经表明公安司法员认为公司里是谁构成了犯罪谁就是犯罪,认为谁不够成犯罪谁就不是犯罪,已经抓捕的一些公司的主要领导,因为他们配合就无罪开释了,这里面有的纯粹是打工的却可以获得刑法的制裁。这里面就是说在办理这个案件中以同样的观点来认定它就是一个e忧,既然认为是以组织实施传销的,那么起着重要的人就应该得到制裁,而13精英里有多少人来了?已经抓到的人为什么可以无罪开释,没有体现依法办理,而是我认为你是犯罪你就是犯罪,我认为你不是犯罪你就不是犯罪。
                5.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按照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要求控诉的,既不客观也不合法,因为我们需要这个司法鉴定,但在一审时就辩明这一点,这个鉴定仅仅依据陈泰霖的银行账户来确定公司的收益,这可能吗?因为这一部分仅仅是陈泰霖收益的显性部分,还有其他的部分都没有体现,但要去计算,不去算就不客观主动。另外还有只要是内行人一看就明白,一方面用人次,一方面用完全等同于人,把人和人次完全等同定义,这样办案谁能相信你呢?这是客观真实的。
                6.对于当事人的辩护不管说出哪样事实你们都否定,只认定你们的,这也是有罪推定的表现。
                7.本案指控涉案公司一案,并不符合传销构成的要件,前面律师已经充分指控,不再重复,既然不符合传销条件,你却认定是传销,你不是违法吗?
                8.本案错误百出,根本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已指控出办案方的16个大错误,都是依法依据事实得来的。是客观存在的。比如特别重要的人次的概念,你翻遍所有的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司法解释等刑法解释等司法解释,找不出一个人次的概念。但我们知道传销是以发展人来定的,而不是发展人次来定。传销一定要4个构成要件全部符合,哪怕有一点不符合就要一票否决。这样一个错误百出的案件还能称之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吗?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吗?
                9.一审判决是在强化错误,而我们提出的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没有得到任何采纳,既然不构成传销罪的构成要件,而错误判决,违反了刑法最起码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你要假设被告人是无罪的,只有在证据达到确凿充分后才能定罪,但这恰恰是相反的,甚至用违法手段给华夏定罪。一审错误判决就是这三种情况造成,我们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常德中院二审的高度重视,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7-05-30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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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公安局和桃源公安局严重违规违法办案
                  (一)、在程序上违法。
                  1、立案无中生有。本案的常德和桃源公安在没有任何一名投资者报称陈泰霖及其公司侵害其权益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8日悄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前介入调查,4月中旬,才以一名常德市居民张某的举报为由,随后,便匆忙、仓促组织100余人的警察队伍,从湖南常德开往广州市番禺区,对陈泰霖及我司所有在场职员予以控制和羁押,对公司全部财物予以查封或冻结。显然,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本案常德警方系受经济利益驱动而为。
                  2、常德和桃源公安无管辖权。陈泰霖先后成立的荣国堂公司和华夏文交所分别在深圳和香港注册,且荣国堂公司在广州设有分公司,其业务活动主要在广东,湖南省常德市仅有公司的少量股民。如果认为本案利用了计算机网络犯罪,那么常德市也不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或者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因此,湖南省常德和桃源公安并不具备对本案的管辖权,即使真要刑事立案,也应由深圳或者广州市公安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才是合法的。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越权办案。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见,在工商局没有认为是犯罪移送前,公安机关提前进入是违法的。本案,广东番禺区工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与公司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商谈有关整改规范运作问题。从没有认为公司有违法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1-3款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做了一般规定,第4款则对特殊情况明确规定:“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们认为,胡丘陵作为常德市公安局局长、赵勇经侦支队长二人以敛财执法为目的,并由赵勇亲自带队跨省抓捕我公司高管。此时,常德和桃源公安对我公司巨额财产的查封、扣押。在没有掌握公司陈泰霖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竟然对陈泰霖等人罗织传销罪名,并蒙骗检察机关对陈泰霖等人进行批捕、起诉,分明就是为了侵占我公司巨额资金,其行为已经转化为非法侵占。胡丘陵、赵勇作为常德市公安局局长,支队长是决策者,在侵占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樊启斌在侵占活动中积极配合胡丘陵,赵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胡丘陵、赵勇、樊启斌在明知陈泰霖等人及我公司的经营并未触犯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的情况下,却罗织传销罪名,侵占我公司巨额财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0条第一款。桃源县法院和主审法官熊军积极为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违法行为背书 。我们向中纪委、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最高法以及各媒体实名举报,请求依法保护我们的财产权利。除了要求湖南省常德市公检法返还冻结、扣押的我公司和陈泰霖等人的财产、赔偿一年多来因我公司停业造成的损失、立即释放陈泰霖及其他被关押的公司高管,以恢复公司的正常营运外,还请求追究其多年违法办案截留资金的去向。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7-05-30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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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公安局和桃源公安局严重违规违法办案
                    (一)、在程序上违法。
                    1、立案无中生有。本案的常德和桃源公安在没有任何一名投资者报称陈泰霖及其公司侵害其权益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8日悄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前介入调查,4月中旬,才以一名常德市居民张某的举报为由,随后,便匆忙、仓促组织100余人的警察队伍,从湖南常德开往广州市番禺区,对陈泰霖及我司所有在场职员予以控制和羁押,对公司全部财物予以查封或冻结。显然,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本案常德警方系受经济利益驱动而为。
                    2、常德和桃源公安无管辖权。陈泰霖先后成立的荣国堂公司和华夏文交所分别在深圳和香港注册,且荣国堂公司在广州设有分公司,其业务活动主要在广东,湖南省常德市仅有公司的少量股民。如果认为本案利用了计算机网络犯罪,那么常德市也不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或者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因此,湖南省常德和桃源公安并不具备对本案的管辖权,即使真要刑事立案,也应由深圳或者广州市公安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才是合法的。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越权办案。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见,在工商局没有认为是犯罪移送前,公安机关提前进入是违法的。本案,广东番禺区工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与公司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商谈有关整改规范运作问题。从没有认为公司有违法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1-3款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做了一般规定,第4款则对特殊情况明确规定:“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们认为,胡丘陵作为常德市公安局局长、赵勇经侦支队长二人以敛财执法为目的,并由赵勇亲自带队跨省抓捕我公司高管。此时,常德和桃源公安对我公司巨额财产的查封、扣押。在没有掌握公司陈泰霖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竟然对陈泰霖等人罗织传销罪名,并蒙骗检察机关对陈泰霖等人进行批捕、起诉,分明就是为了侵占我公司巨额资金,其行为已经转化为非法侵占。胡丘陵、赵勇作为常德市公安局局长,支队长是决策者,在侵占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樊启斌在侵占活动中积极配合胡丘陵,赵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胡丘陵、赵勇、樊启斌在明知陈泰霖等人及我公司的经营并未触犯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的情况下,却罗织传销罪名,侵占我公司巨额财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0条第一款。桃源县法院和主审法官熊军积极为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违法行为背书 。我们向中纪委、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最高法以及各媒体实名举报,请求依法保护我们的财产权利。除了要求湖南省常德市公检法返还冻结、扣押的我公司和陈泰霖等人的财产、赔偿一年多来因我公司停业造成的损失、立即释放陈泰霖及其他被关押的公司高管,以恢复公司的正常营运外,还请求追究其多年违法办案截留资金的去向。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7-05-30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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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橄榄石:华夏国际案二审🌅段启俊律师系知名法学院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他在庭上严厉指控:一审判决错误,原因一,观念陈旧;原因二,利益驱动;原因三,有罪推定。法庭上有三位人大代表监听,段律师严峻地说:在前面已经把握事实真相和法律的基础上宣告:本案陈泰霖等上诉人无罪!!
                      一: 办案错误是观念陈旧的结果
                      1.该案和普通案一样,不同的是涉及的商品是文化艺术品,但办案人员对文化艺术品的认识思想非常落后,且不愿去深入了解。
                      2.只认可传统行业交易的是商品,不认可文化艺术品是商品,不认可文化艺术品的拆分形成的权益份额是商品,文化艺术品是商品国家有法律政策规定而且在现实中文化艺术品也是在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交易的商品,是客观存在的。国家从2014年起明确把发展文化艺术品产业作为第三产业支柱来发展,这样一种文化艺术品的交易办案人员任然按照陈旧的观念认为它不是商品,用这种观念办案肯定会办成错案。
                      3.对文化艺术品经包装后价值上十倍上百倍的倍增不能理解,这也是观念陈旧的表现。文化艺术品和普通商品的天壤之别在于:文化艺术品在初交易时可能价值并不高,但当经过包装宣传后,当人们发现它的价值存在的时候,它的价值不是所有传统意义上的商品从生产到批发到零售的价格浮动,而是可以从一万到上千万价值的变化,这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理解此特殊商品具有特殊属性,就会判错案,所以这种陈旧的观念需要更新。
                      4.把在香港成立的华夏国际公司当成在大陆成立的公司来看待,华夏国际是香港公司,文化艺术品股权权益份额化拆分也是作为香港公司的操作,香港公司按照香港法规是允许的,中国大陆在2011年之前也允许此权益份额化拆分的试点,但在试点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于是禁止股权文化艺术品的权益拆分,但必须明确的是此政策的转变是针对大陆公司而不能针对香港公司,因为香港是资本主义制度大陆是社会主义制度,由于观念陈旧办理的是国内案件,于是用国内的管理和要求来针对香港公司,任然停留在对待传统商品一样来看问题,把这个特殊商品不当商品来看待,于是华夏国际这个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招募人员从形式上看就似乎符合传销犯罪的一些特征,但是办案人员对文化艺术品不是商品的认识是错误的,就会导致一系列的错误,这是观念陈旧所致。
                      二.是利益驱动的结果
                      1.本案的证据调查不具有合法性。体现在比如,公安认为该案是基于举报人的举报案件,但是通过法庭查询的事实,这个举报人是子虚乌有的,裁判员没有任何关于匿名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匿名举报人必须要有记案笔录,但没有。这种做法和客观自相矛盾。公安机关在2015年4月1日的所谓匿名举报人举报而备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在2015年3月18日委托广东的一家事务所去调查取证,此取证的委托活动已经明确了是在侦查案件,已经是在没有举报备案的情况下认定并已经办案了,这个事实自相矛盾,而且是违法的。
                      2.管辖权存在问题,在一审提出但被驳回,但这是无法回避存在的问题,该案当事人公司所在地不在湖南,即使按传销条件涉嫌传销,首先也是由工商部门裁决,而本案事实表明,华夏国际在当地已经有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在现场献方案帮助华夏国际调实走向规范化,如果当地公安认为构成传销的话他们肯定会进行涉嫌传销的调查,但事实上不是这样,常德公安插手也要说明插手的理由,都是公安机关,而且毕竟该案件人数少,难道常德公安就不能和当地公安一起来确定这个案件该怎么办,而不是采用一锅端的方式。
                      3.公司存在巨大资金而且资金已经被冻结扣罚。4.按照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资金持有冻结权但没有扣罚权,但本案情况是大部分资金被扣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98条规定。为什么要扣罚?为什么要违法扣罚?只能让人怀疑是利益的驱动。5.扣押的资金账目不清,引起了上诉人的强烈质疑,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泰霖,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一再要求把扣押冻结的资金给他讲明白讲清楚,资金到哪里去了?还有没有这么多?但法庭的审理并不能满足当事人这点最起码的要求,质疑权总不能得到保护,而一个检查者认为需要这些账目来体现,毕竟有相当一部分资金衔接不起来,还有一些资金去向不明,这种质疑还有待进一步查证,并且在一审时陈泰霖的律师说有一笔钱没有在陈泰霖的账上,事实上也没在账上,后来法庭上提出来后公安机关才把这笔账补上去的。这种情况说明办案透明度差需加强,如果是受利益的驱动办案,则无法做到依法公正查办依法公正审理。
                      三.一审判决是有罪推定的结果
                      1.关于立案前就先认为涉案人员构成了传销罪,立案前就先入为主的认为其有罪,没有立案就签订了合同花2万元请广东事务所取证,完全是主观之举,即先入为主的认为构成了犯罪,于是常德公安机关一百多人开入华夏国际一锅端的把该公司打掉之后已经开弓没有回头箭。
                      3.收集证据,甚至瞒天过海,体现如:鉴定人和资质情况,控方提供的证据说查不到,用来敷衍股民,但辩护人作了准备,在网上可以找到大量的有关这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证据,后来控方承认是她们工作的疏忽,这是取证呐,面对法庭要的证据居然可以不顾看到的事实的收集,那么不是利益驱动是啥?
                      4.本案没有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因为这里面的现实已经表明公安司法员认为公司里是谁构成了犯罪谁就是犯罪,认为谁不够成犯罪谁就不是犯罪,已经抓捕的一些公司的主要领导,因为他们配合就无罪开释了,这里面有的纯粹是打工的却可以获得刑法的制裁。这里面就是说在办理这个案件中以同样的观点来认定它就是一个e忧,既然认为是以组织实施传销的,那么起着重要的人就应该得到制裁,而13精英里有多少人来了?已经抓到的人为什么可以无罪开释,没有体现依法办理,而是我认为你是犯罪你就是犯罪,我认为你不是犯罪你就不是犯罪。
                      5.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按照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要求控诉的,既不客观也不合法,因为我们需要这个司法鉴定,但在一审时就辩明这一点,这个鉴定仅仅依据陈泰霖的银行账户来确定公司的收益,这可能吗?因为这一部分仅仅是陈泰霖收益的显性部分,还有其他的部分都没有体现,但要去计算,不去算就不客观主动。另外还有只要是内行人一看就明白,一方面用人次,一方面用完全等同于人,把人和人次完全等同定义,这样办案谁能相信你呢?这是客观真实的。
                      6.对于当事人的辩护不管说出哪样事实你们都否定,只认定你们的,这也是有罪推定的表现。
                      7.本案指控涉案公司一案,并不符合传销构成的要件,前面律师已经充分指控,不再重复,既然不符合传销条件,你却认定是传销,你不是违法吗?
                      8.本案错误百出,根本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已指控出办案方的16个大错误,都是依法依据事实得来的。是客观存在的。比如特别重要的人次的概念,你翻遍所有的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司法解释等刑法解释等司法解释,找不出一个人次的概念。但我们知道传销是以发展人来定的,而不是发展人次来定。传销一定要4个构成要件全部符合,哪怕有一点不符合就要一票否决。这样一个错误百出的案件还能称之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吗?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吗?
                      9.一审判决是在强化错误,而我们提出的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没有得到任何采纳,既然不构成传销罪的构成要件,而错误判决,违反了刑法最起码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你要假设被告人是无罪的,只有在证据达到确凿充分后才能定罪,但这恰恰是相反的,甚至用违法手段给华夏定罪。一审错误判决就是这三种情况造成,我们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常德中院二审的高度重视,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来自iPhone客户端17楼2017-06-01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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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中央巡视组回头看,湖南常德市、桃源县公检法是如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造冤案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7-06-05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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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常德桃源县法院不遵行法律規定,跨区域利用釣魚执法手段将华夏国际文交所封鎖,強行帶走本公司所有高管,不管不顾投资股东的经济损失!最不可思议的是桃源县公检法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案子一拖再拖,有意制造冤假錯案,并随意刮取无辜股东们的血汗钱!不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实在让老百姓痛恨!在一审庭审中不允许录音,不允许辩护律師团队多发言,似乎走过场一样单方面敲定!甚至於把高管判了十几年重刑......股民投资的资金和华夏公司所有财产全部沒收!多么奇怪的判决啊!法律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应该是老百姓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伞才对!可是桃源县公检法他们是怎么执法的?他们的目的何在?真不敢恭維!面临二审开庭,股东们希望能得到法律的公平公平!希望能夠得到上级部门的真切观注!七仟股东随着华夏公司的恶耗一同深深受害,这两年的日子不堪回首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老百姓有什么错!不能让老百姓既流汗又流血啊!七仟股东不服這樣不可理喻的判决,一定要讨回公道、讨回养命钱!


                          来自Android客户端19楼2017-06-0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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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国际案二审段律师段教授严峻指控:一审判决错误,原因一,观念陈旧;原因二,利益驱动;原因三,有罪推定。一:为什么办案错误是观念陈旧的结果?1.该案和普通案一样,不同的是涉及的商品是文化艺术品,但办案人员对文化艺术品的认识思想非常落后,且不愿去深入了解。2.只认可传统行业交易的是商品,不认可文化艺术品是商品,不认可文化艺术品的拆分形成的权益份额是商品,文化艺术品是商品国家有法律政策规定而且在现实中文化艺术品也是在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交易的商品,是客观存在的。国家从2014年起明确把发展文化艺术品产业作为第三产业支柱来发展,这样一种文化艺术品的交易办案人员任然按照陈旧的观念认为它不是商品,用这种观念办案肯定会办成错案。3.对文化艺术品经包装后价值上十倍上百倍的倍增不能理解,这也是观念陈旧的表现。文化艺术品和普通商品的天壤之别在于:文化艺术品在初交易时可能价值并不高,但当经过包装宣传后,当人们发现它的价值存在的时候,它的价值不是所有传统意义上的商品从生产到批发到零售的价格浮动,而是可以从一万到上千万价值的变化,这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理解此特殊商品具有特殊属性,就会判错案,所以这种陈旧的观念需要更新。4.把在香港成立的华夏国际公司当成在大陆成立的公司来看待,华夏国际是香港公司,文化艺术品股权权益份额化拆分也是作为香港公司的操作,香港公司按照香港法规是允许的,中国大陆在2011年之前也允许此权益份额化拆分的试点,但在试点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于是禁止股权文化艺术品的权益拆分,但必须明确的是此政策的转变是针对大陆公司而不能针对香港公司,因为香港是资本主义制度大陆是社会主义制度,由于观念陈旧办理的是国内案件,于是用国内的管理和要求来针对香港公司,任然停留在对待传统商品一样来看问题,把这个特殊商品不当商品来看待,于是华夏国际这个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招募人员从形式上看就似乎符合传销犯罪的一些特征,但是办案人员对文化艺术品不是商品的认识是错误的,就会导致一系列的错误,这是观念陈旧所致。二.为什么是利益驱动的结果?1.本案的证据调查不具有合法性。体现在比如,公安认为该案是基于举报人的举报案件,但是通过法庭查询的事实,这个举报人是子虚乌有的,裁判员没有任何关于匿名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匿名举报人必须要有记案笔录,但没有。这种做法和客观自相矛盾。公安机关在2015年4月1日的所谓匿名举报人举报而备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在2015年3月18日委托广东的一家事务所去调查取证,此取证的委托活动已经明确了是在侦查案件,已经是在没有举报备案的情况下认定并已经办案了,这个事实自相矛盾,而且是违法的。2.管辖权存在问题,在一审提出但被驳回,但这是无法回避存在的问题,该案当事人公司所在地不在湖南,即使按传销条件涉嫌传销,首先也是由工商部门裁决,而本案事实表明,华夏国际在当地已经有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在现场献方案帮助华夏国际调实走向规范化,如果当地公安认为构成传销的话他们肯定会进行涉嫌传销的调查,但事实上不是这样,常德公安插手也要说明插手的理由,都是公安机关,而且毕竟该案件人数少,难道常德公安就不能和当地公安一起来确定这个案件该怎么办,而不是采用一锅端的方式。3.公司存在巨大资金而且资金已经被冻结扣罚。4.按照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资金持有冻结权但没有扣罚权,但本案情况是大部分资金被扣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98条规定。为什么要扣罚?为什么要违法扣罚?只能让人怀疑是利益的驱动。5.扣押的资金账目不清,引起了上诉人的强烈质疑,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泰霖,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一再要求把扣押冻结的资金给他讲明白讲清楚,资金到哪里去了?还有没有这么多?但法庭的审理并不能满足当事人这点最起码的要求,质疑权总不能得到保护,而一个检查者认为需要这些账目来体现,毕竟有相当一部分资金衔接不起来,还有一些资金去向不明,这种质疑还有待进一步查证,并且在一审时陈泰霖的律师说有一笔钱没有在陈泰霖的账上,事实上也没在账上,后来法庭上提出来后公安机关才把这笔账补上去的。这种情况说明办案透明度差需加强,如果是受利益的驱动办案,则无法做到依法公正查办依法公正审理。三.为什么一审判决是有罪推定的结果?1.关于立案前就先认为涉案人员构成了传销罪,立案前就先入为主的认为其有罪,没有立案就签订了合同花2万元请广东事务所取证,完全是主观之举,即先入为主的认为构成了犯罪,于是常德公安机关一百多人开入华夏国际一锅端的把该公司打掉之后已经开弓没有回头剑。3.收集证据,甚至瞒天过海,体现如:鉴定人和资质情况,控方提供的证据说查不到,用来敷衍股民,但辩护人作了准备,在网上可以找到大量的有关


                            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17-06-06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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