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原因成就了“法官是吃了被告吃原告”的这句俗语?
普通公民驾驶车辆时,如不系安全带都要面临处罚,而对法官们的故意违法行为却无法进行追责,这也太不地道了 ——本司法故事的题记。
谈起法官,人们难免会脱口而出一句“吃了被告吃原告”的话来。但人们有没有想过:法律的规定不是只约束平民百姓守法,更是要约束法官守法。法官无论吃了被告或原告的哪一方,其结果都可能会导致法官犯法!法官们肯定不是傻子,若用投入产出的思维逻辑去探讨,就会形成了一个问题:现实中的法官做出这样的举动,到底是火中取栗式投机取巧还是毫无风险的信手拈来?
下面是我亲身经历的司法故事,或许能从中明白是什么原因成就了“法官是吃了被告吃原告”的这句俗语。
一、睁眼说瞎话式的一审判决
万全县法院的侯志星法官在审理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时,存在着“徇私情、私利,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而枉法裁判的”(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同)行为;存在着在庭审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行为。
1、侯法官枉法裁判行为的具体表现:庭审时,我为了证明房屋买卖约定情节的事实存在,提供了多种证据来加以证明。而被告在对我的证据进行反驳发言时,并没有为他的反驳主张提供出任何证据来加以证明,通俗的说就是被告的反驳是空口无凭式的反驳!根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原则,理应判决我所主张的房屋买卖约定的事实存在。然而,侯志星法官等为了达到必须驳回我起诉的目的,故意颠倒黑白的在判决书中诬陷我所主张的“西窗外不会有商业用房”的房屋买卖约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甚至将被告在当庭承认的、由我提交的“给住建局的答复报告”的书面复印件,也在判决书中描述为被告不予承认。所以我才会将该判决形容为“睁眼说瞎话式的判决”!
随后我举报了侯志星“证据不足”的判决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错误判决时,法官给出了一个与法律背道而驰的解释,说侯志星法官作出这颠倒黑白的判决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因为我主张履行合同约定的诉求——即拆除被告违约的商业用房的诉求让他们为了难,法官怕将来担责任,他们只得采用“证据不足”这一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借口判决我败诉。
这个解释怎么听也属荒诞不经:提出怎样的诉求是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法律权利,我走入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也不是为了玩一场司法游戏,我没有义务去配合法官的喜好而调整或改变我的司法诉求。所以侯志星法官所作出的违法判决只能代表他自己的司法裁量,只能代表他自己随意践踏法律的气魄和胆量。
在我查阅过的法律中,差不多每部法律中都会有这样一句督促司法人员的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此可知:作为法官在判定我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进,判定的关键是在于我主张的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我主张的诉求是否有法可依。
对于本案中来说,我要求被告拆除被告的违约商业用房的诉求(是要求履约的一种,另外一种是通过移动商业用房达到履约),不仅是基于我与被告之前的购房约定(货不对版),还基于该商业用房违反了建筑间距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就可认定该商业用房属违法建筑。所以我的诉求不仅符合《合同法》法规(履约),也符合《民法通则》法规(间距违反强制性国标)。而你侯志星法官面对合法的诉求,却公然表现出不敢判决的态度,这无疑是在助长歪风邪气。不仅如此,在你违背事实和法律判我败诉后,面对我的举报,还要摆出一肚子的委曲来推卸责任,天理何在?
2、相关的司法人员对我举报法官侯志星在庭审中剥夺辩论权利解释是:我们庭审中不让你发言,是因为法官提前知道你要说什么,我们这样做是为了节省庭审时间。
按照他们这个思路,法官应该具有未卜先知的特异功能,所以才会多次出现我话未出口就被法官打断的现象。哦,按照现在社会流行的“证明你妈是你妈”的套路,如侯法官能通过相关部门开出一个能证明你拥有未卜先知特异功能的证明书,我就相信你不是在故意剥夺我的辩论权利,我就撤消对侯志星法官的举报指控,并且我还要向你们道歉。
退一步讲,即便是我相信了中国的法官都是在最初的精卵交互的胚胎发育生命初期,经受了旁人没有机会照射的宇宙未知射线照射的特殊待遇,从而导致法官在长大后拥有了未卜先知的特异功能,进而使法官在庭审中发生了打断我发言的行为成为了可能又合理。但是法官你考虑过没有:我的辩论发言不是针对你法官的,而是主要针对被告方的。试想:如果我的辩论发言能够达到让被告哑口无言的效果,甚至能让被告当场服输,有谁还会为你剥夺辩论权的行为投赞成票呢?相反,由于被告没机会接收我的辩论信息,难免会产生自己的主张是真实合法的错觉。那庭审辩论还有何意义呢,你干脆就只准许让被告一方到庭不就得了。
说实话,我认为侯法官在庭审中多次不准许我辩论发言的作法是想在为随后的枉法裁判做准备、做铺垫。
二、睁眼说瞎话式判决的二审
既然一审的万全县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我的起诉,而我又是当然的不服气,于是就上诉到了张家口市中级法院。为了保证自己不再承受败诉的结局,在庭审中我又新提交了两项新证据,以图对一审法院的错判进行昭雪。庭审中被告方(开发商)依然对我的证明意图进行了反驳,但与一审的庭审场面一样,被告方的反驳主张依然没有证据业加以证明,还是空口无凭的反驳。
所以,当此次庭审结束时,我洋洋得意的想着:我看你张家口市中级法院还有什么借口判我败诉!然而事实却让我大跌了一回眼镜——没有什么违背了事实和法律的判决书是法官们不敢编造的!
张家口市中级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中,先是故意对我提交了新证据的庭审事实只字不提,这样就造成在判决书上看不到二审的庭审过程有什么新意,然后在判决书上就写下了“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的结论。虽然这又是睁眼说瞎话的判决,但是从上下文的逻辑来说,本判决书的书写,还是挺讲究因为什么什么,所以才所以什么什么的逻辑关系。但你不能深究,一深究他们就露馅。
叙述到此处,不禁想问:既然你们不打算给老百姓一个公正的判决,你们干吗还要设立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甚至检察院的审理?还要让老百姓花大价钱去请律师?当我真去法庭用法律维护自己应该的权利,你们却要玩邪的!你们这样到底算怎么回事?戏耍社会底层的老百姓好开心得意吗?
由于没有事实作依据,又要达到驳回我上诉的目的,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就只能彻底脱离了案件本身的性质、即绕开了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改弦易辙的说出“由于商业用房在补办红线图范围内,且上诉人没有提供该商业用房的违法证据,而拆除该房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共利益,上诉人完全可以采取其它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判决理由,并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法律法规驳回我的上诉。
我认为:张家口中级法院的改弦易辙式判决在兵法上应该叫“偷梁换柱”,而在法律上应该叫“徇私枉法”。
下面是我对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判决书的分析讨论
首先,该判决不以合同约定是否存在的结论驳回我的上诉,是在错误适用法律,即“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法律效力有错误”,是徇私枉法的一种。
而最可悲可笑的是该“错误适用法律”的判决,本身就是错误百出,是错中错式的判决!
1、补办红线图在一审时被告和我都曾作为证据而当庭提交。被告的证明目的是想说“我的商业用房建在补办红线图范围内,手续是齐全合法的”,而我用此图作为证据是想说明“该图在本案中不具备法律时效——由于补办红线图的签署日期要晚于纠纷正式产生的时间两个月,更晚于买卖约定订立日期有将近三年时间,所以该图在本案中是一件无效的证据”。
被告采用补办红线图作为证据的证明意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没有一条法律会说“只要房屋建在红线图范围内就可以不遵守合同约定,就可以不讲诚信”。
而我采用补办红线图作为证据的证明意图却有法律依据,那就是《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不溯及既往。
从而该判决书的以“红线图范围内”为由判我败诉,是第一句让法律蒙羞的借口。
2、开发商的商业用房距我西窗外墙的距离为0.78厘米,这我在各种诉状上都写着呢。由于该间距违反了建筑间距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所以可确定该建筑属违法建筑无疑。
从而该判决书的以“没有提供该商业用房违法的证据”为由判我败诉,是第二句让法律蒙羞的借口。
3、建筑间距国家强制性标准无疑是要从法规上确定房屋之间的公共距离,是强制性保护公共利益的标准。该商业用房的建造,既然违反了建筑间距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就是侵犯了与建筑间距相关的公共利益。所以拆除该商业用房无疑是在维护公共利益。
从而该判决书的以“拆除该房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共利益”为由判我败诉,是第三句让法律蒙羞的借口。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在没有拿出我的诉求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的依据之前,在该判决书中以“上诉人完全可以采取其它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由判我败诉,就不仅仅是第四句让法律蒙羞的借口了,还是在侵犯法律赋予我的公民权利。
当我在举报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是在侵犯法律赋予我的公民权利时,相关法官诡辩说,我们只是建议你换个诉求,不能算做侵犯你的公民权利。我说:建议是可听可不听,而法院的判决我可以不听从吗?对方听后哑口无言。
先写到这里,请记住:此处绝对不是本司法故事的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