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军品认证工作的依据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2、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
4、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参考:http://www.stxrz.com/zgjbrz/2491.html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2、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
4、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参考:http://www.stxrz.com/zgjbrz/2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