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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件应是对“离岸社团”活动进行全面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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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敬度哥


1楼2016-08-24 09:53回复
    最新发布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值得认真学习领会,第七部分“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这段指导意见,为治理多年来“离岸社团”和各种境外组织、国际社会组织在内地活动管理无序乱象,进行全面科学规范指明了方向。
    ——不久前,还发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管理法,对“离岸社团”来境内活动进行了非常完善的规范。
    ——从以上正式文件可以看出,采取的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性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等行政与法律规范用语,中央文件一句话也没提“离岸社团”这个概念,因此,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应该按中央文件、国家法律文件统一规范和纯洁行政用语,不能再另辟蹊径,提出所谓“离岸社团”之类概念模糊、语义不清、易生混淆的行政用语。


    3楼2016-08-2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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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家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管理法已经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中国社会力量积极参加和创办国际社会组织与国际非政府间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到境内活动,有了非常完备的法治管理办法。在这种背景下,有关部门仍然提出“离岸社团”这个非法治、非行政的概念,显然不合时宜。


      4楼2016-08-24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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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领导一直告诫各级干部不要“以言代法”,对于“离岸社团”这类不纯洁的用语,应该予以纠正、摈弃。


        5楼2016-08-2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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