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来水水
(一)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1、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高新区房屋征收规范性文件。
2、编制全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房屋征收项目进行受理、审核、报批、立项。
3、组织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4、向相关镇(街道)下达房屋征收任务,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5、按照相关制度选择房屋征收中介服务单位。
6、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7、做好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过渡费的管理工作。
8、申请并配合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9、组织做好安置房分配和管理工作。
10、配合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房屋征收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11、做好房屋征收考核工作。
12、其它。
(二)住建局
1、编制安置房建设规划。
2、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
(三)财政局
1、做好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保障工作。
2、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审计局
1、对房屋征收和安置工作进行预算、决算审计。
2、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五)综治办
1、协调和指导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牵头做好房屋征收和安置过程中的信访、维稳工作。
(六)监察局
对参与房屋征收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七)区发改、规划、国土、公安、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下属各园区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及时报送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由房屋征收部门编制全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2、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适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立项申请,协助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调查、成本测算、项目报批等前期工作。
3、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时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划转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财政专户或其他指定账户。
第九条 各镇(街道)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按照高新区管委会及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和安置的具体工作。
2、配合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制定房屋征收工作纪律和考核细则,落实房屋征收工作责任。
4、协调处理征收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做好信访、被征收人社会管理以及维稳等工作。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应当做到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高新区加快转型升级的发展要求。
第十二条 对敏感性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高新区发改、国土、规划、综治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新开工征收项目的审批工作。
加强我区房屋征收工作的计划性,没有列入高新区年度工作计划的,原则上当年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立项申请单位应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测算,及时将首期补偿资金(即签订协议后须立即支付的补偿款)存入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财政专户或其他指定账户。
如果首期补偿资金不能一次性足额到位,立项申请单位可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承诺,做到分期到位,确保不影响房屋征收工作的及时实施和顺利进行。
剩余补偿资金(即首期补偿后按协议分期支付的补偿款)及超期过渡费,立项申请单位应按序时进度及时划转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财政专户或其他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过渡费应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拖欠补偿资金和过渡费。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和选定制度,在征收项目实施前,通过招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参与征收工作的评估机构、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拆卸单位等中介机构,对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中介机构的委托协议,由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代表高新区管委会与其签订,相关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五章 考核检查
第十七条 镇(街道)应将房屋征收与安置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将房屋征收与安置工作列为镇(街道)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专门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房屋征收中介机构的考核和管理。
专门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在房屋征收工作中严重违规或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范围。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与安置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必须认真执行公示制度,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安置的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经查实后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药高新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1、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高新区房屋征收规范性文件。
2、编制全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房屋征收项目进行受理、审核、报批、立项。
3、组织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4、向相关镇(街道)下达房屋征收任务,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5、按照相关制度选择房屋征收中介服务单位。
6、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7、做好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过渡费的管理工作。
8、申请并配合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9、组织做好安置房分配和管理工作。
10、配合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房屋征收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11、做好房屋征收考核工作。
12、其它。
(二)住建局
1、编制安置房建设规划。
2、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
(三)财政局
1、做好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保障工作。
2、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审计局
1、对房屋征收和安置工作进行预算、决算审计。
2、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五)综治办
1、协调和指导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牵头做好房屋征收和安置过程中的信访、维稳工作。
(六)监察局
对参与房屋征收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七)区发改、规划、国土、公安、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下属各园区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及时报送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由房屋征收部门编制全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2、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适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立项申请,协助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调查、成本测算、项目报批等前期工作。
3、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时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划转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财政专户或其他指定账户。
第九条 各镇(街道)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按照高新区管委会及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和安置的具体工作。
2、配合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制定房屋征收工作纪律和考核细则,落实房屋征收工作责任。
4、协调处理征收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做好信访、被征收人社会管理以及维稳等工作。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应当做到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第十一条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高新区加快转型升级的发展要求。
第十二条 对敏感性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高新区发改、国土、规划、综治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新开工征收项目的审批工作。
加强我区房屋征收工作的计划性,没有列入高新区年度工作计划的,原则上当年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立项申请单位应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测算,及时将首期补偿资金(即签订协议后须立即支付的补偿款)存入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财政专户或其他指定账户。
如果首期补偿资金不能一次性足额到位,立项申请单位可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承诺,做到分期到位,确保不影响房屋征收工作的及时实施和顺利进行。
剩余补偿资金(即首期补偿后按协议分期支付的补偿款)及超期过渡费,立项申请单位应按序时进度及时划转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财政专户或其他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过渡费应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拖欠补偿资金和过渡费。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和选定制度,在征收项目实施前,通过招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参与征收工作的评估机构、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拆卸单位等中介机构,对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中介机构的委托协议,由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代表高新区管委会与其签订,相关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五章 考核检查
第十七条 镇(街道)应将房屋征收与安置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将房屋征收与安置工作列为镇(街道)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专门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房屋征收中介机构的考核和管理。
专门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在房屋征收工作中严重违规或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范围。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与安置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必须认真执行公示制度,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安置的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经查实后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药高新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