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汉代土地兼并情况
(一)汉代土地制度概述
要了解汉代的土地兼并必须从汉代的土地制度认识开始,秦汉以来随着封建制的确立,井田制就瓦解了,而代之以土地私有制,但汉代皇帝作为整个国家的主人,除对农民征收赋税之外,还有权支配那些不属于私人和没有登记的土地。私田盛行,解除了由采邑发生的压迫而使得生产增加,可是在另一方面,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便产生了,代采邑而新兴的士大夫地主阶级产生了,且地主富豪的势力增加,土地成为可追逐的财富,兼并便不可避免了。
汉代一些君主也进行过恢复井田的努力,但均告失败,因而汉代土地制度为私有制,发展到后期表现为地主土地所有制。
(二)地权转移
汉代的地权转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公田的私有化,二是私田的转让与土地兼并。汉代在法律上是禁止买卖公田的,《后汉书·郅寿传》有一段记载,记叙和帝时郅寿因朝会讽刺大将军窦宪,窦怒“陷寿以买公田诽谤,下吏当诛”。可见即使官员买卖公田也属大不敬之罪,但法律在实际运行中却未起作用。汉代的屯田和由它所“假”出去的部分公田都是国有土地,但随着时间对制度的磨损和法律在实际施行中的复杂和可变性,这两部分土地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所假出去的土地,不论是直接还是经由官僚豪强之手间接给予贫民的,事实上最终都转化为农民的小土地占有制。屯田的情况也是如此,屯卒出租屯田的现象较为普遍,到西汉后期,屯田已逐渐变为军官们的私产。
汉承秦制,私有土地的买卖并不受法律所限制,这为土地兼并提供了制度基础,贫民一旦无法正常经营便只能出售土地,私有地主的势力便越来越大,其扩张的节奏也加快了。
(三)谁在兼并土地
有能力并乐意追求土地财富的主要有这样两种人,首先是占据社会优势的人,包括王侯、将相、皇亲、贵戚、在职官吏、退职乡绅、地方豪强、名门望族等,其次是富商大贾。有关他们购置田产的记录史书上不乏其例。
汉朝建立以后,新的权贵集团开始利用其政治影响集聚财富。这些都是汉朝最初几代人皇帝的功臣及后裔。例如,灌夫虽然是一个军功并不显著的武将,却也积累了大量的财产和良田。这个集团中的功臣在高祖封侯的有143个,吕后当政封了12个,文帝统治时又封了10个,总共有165人封侯,这些家庭及其前后的家臣与亲属,构成了国家最有影响力的家族,他们都有能力为自己掠取大量土地。
外戚和宦官也十分活跃,他们或者从皇帝那里寻公田,或从其他所有者那里来掠取私田,外戚在这方面声名狼藉。东汉时期外戚更甚,虽然在光武帝统一全国前他们已经很富有,但其抢占财产的情况仍有发生,一个非常著名的例子就是窦宪掌权时强夺某位公主的土地。
(四)土地兼并的形势
土地经过合法或非法的买卖使地权发生了转移,转移的结果是土地的占有发生了两极分化,一边是大量的失地贫农,一边是占有大量土地的少数富有者,土地的分配严重不均衡了。最初的分化在时间的流淌和土地兼并的疯狂中愈趋扩大,朝着董仲舒所痛斥的“富有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的方向发展,土地兼并所引发出来的各种经济社会危机终于埋葬了西汉王朝,随后建立起来的东汉王朝仍无计可施,听任兼并的继续,东汉末年的仲长统对此有一个概括,他说:
“……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