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两会”上,互联网金融成为高频词汇。从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不难发现,今年政府将继续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与此同时,政府也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历史不长,但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社会情绪,却经历了大起大落的过程,从开始的质疑、抵制,到后来的拥抱、狂热,再到2015年谈P2P色变。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是个难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兼职教授王君认为,对现有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它们已经和理财产品购买人有了和约,在任何一个机构出事之前的轻微干预,都可能引发投资者恐慌,进而引发一连串恶性循环。
去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与此同时,3月10日,央行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部分成员单位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进行了讨论,这个相当严格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披露详尽的公司信息、借贷坏账率、每个项目的具体信息等。
如果上述《办法》和《规范》通过,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洗牌必不可免。
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近日,中欧陆家嘴金融研究院与英凡研究院联合发布报告《理性认知和对待互联网金融》。该报告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创新事物应该客观、理性对待,既不能盲目捧杀,更不能一棍子打死,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以包容、创新、防范风险的心态对其进行适度监管才是正道。
而对投资者而言,现阶段是否应该继续投资互联网金融?王君教授给出了建议,王君教授曾担任世界银行全球金融与市场局首席金融专家,负责协调世界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项目。
理性认知和对待互联网金融
课题组成员:
刘胜军 |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
杜艳 | 英凡研究院副院长
李雪静 |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互联网金融”被认为是中国首创的词汇。之所以如此,这是两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是当前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一轮产业革命席卷全球,为中国提供了迎头赶上的历史机遇;二是中国长期高度管制的金融体系日益不适应经济结构变迁和经济转型需要,导致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融资难融资贵现象突出,客观上催生了对“普惠金融”的巨大市场需求。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一次革命。
虽然目前互联网金融有诸多形态,如P2P、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银行等,但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其金融的本质属性并没有改变,即:让资金从盈余者手里到需求者手里,然后在约定的条件下收回资金、获得收益,同时利用各种手段将风险降到最低。因此,互联网金融首先是金融,是互联网在金融全产业链的渗透和创新运用。
合格的互联网金融有三条要素:第一,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技术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第二,合规经营,不能跨越红线;第三,找到合理的商业模式,不能忽视金融本质。
跑路:2015年P2P关键词
尽管互联网金融具有诸多优势和创新潜力,但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有序的竞争规则,对金融领域而言尤为如此。没有监管的金融创新将是一场灾难,这一点一再为实践所证实。但遗憾的是,尽管学界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一直在呼吁适度监管,但目前金融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却存在诸多结构性的问题。
2015年成为P2P风险爆发年,来源:网贷之家
P2P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领域。“跑路”成为2015年的关键词之一。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P2P平台共有3858家,其中问题平台为1263家。仅2015年12月,全国P2P就新增问题平台106家,其中跑路占问题平台比例达到52.83%。特别是云南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和“黑马”e租宝的垮台,成为压垮公众信心的最后一根稻草。
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事件主要有三类原因:1)商业模式或管理问题;2)优胜劣汰;3)非法集资。从目前出现问题的平台来看,非法集资现象异常突出。由于监管真空,P2P成为非法集资的“创新外衣”,“伪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这不但损及了P2P乃至互联网金融的名声,更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发展不适应、过度金融管制等问题,地下金融一直长期存在。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地下金融找到新的伪装方式,“e租宝其实并不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只是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狼”,在高利率的吸引下,“伪金融创新”大多以资金池形式吸收大量资金并快速发展起来。再加之我国目前的机构监管的监管模式,使得“伪金融”的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直接导致了行业的“劣币驱逐良币”,不仅损害了行业正常发展秩序,使得行业发展的生态不断恶化。
此外,由于现阶段的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动辄引发群体性事件,也必将影响金融和社会的稳定。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中国经济下行的“新常态”出现、供给侧改革不断推进,大量“僵尸企业”被淘汰,势必使得原先被掩盖的金融风险不断外露,也将助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大量、频繁的爆发。还是那句话,“当海水退潮时,才知道谁在裸泳”。
识别互联网金融中的“李鬼”
理性认知互联网金融,首先要区分互联网金融中的“李逵”和“李鬼”,不能把“李鬼”的问题归责于李逵。目前出现问题的平台,大多是因为逾越了“非法集资”的红线。显然,这并非互联网金融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管不力导致非法集资向互联网金融领域渗透。当前,应重点防止因为P2P出现非法集资而对合法P2P甚至互联网金融采取否定甚至打击的态度。
其实,识别“李鬼”并不困难:一是高利率,二是资金池。例如e租宝向投资人承诺支付9%-14.6的年化收益率,而其资产端对应的租赁业务回报率却低于5%。现阶段投资者盲目追逐高收益,为e租宝之类的“伪互联网金融”提供了生存土壤。
2015年P2P平均投资回报率仍在10%以上的高位(大部分位于8~12%之间),但受央行多次降准降息影响,回报率呈下滑趋势。在实体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P2P借款的高利率(大多在20%左右)成为难以承受之重。平安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警告,“如果三年后互联网金融没有把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降低,那互联网金融的价值不大”。
任何行业的竞争,都会导致部分企业的倒闭,这是市场竞争的常态。互联网金融亦不例外。但如果因为非法集资等问题导致风险事件,那将会打击行业正常的发展生态,影响投资者信心,甚至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这是需要高度警惕的。
互联网金融创造价值
针对P2P存在的一些问题,一些专家不分青红皂白,将p2p甚至互联网思维一概斥为“忽悠”。这是过于简单化的思维模式。P2P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在欧美国家已经得到验证和认可,虽然在中国当前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以此来否定p2p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价值。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创造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有:
1、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特点在于以互联网技术来取代传统的人力和营业网点,从而大大降低成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金融业物理特征和运行模式的创新,传统金融机构及一些类金融机构不再依赖于物理网点拓展业务、延伸服务,节约了大量的运营成本。
2、去中介化。去中介化是互联网技术的重要优势。通过网络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的即时配对, 从而大大节约中介费用。
3、普惠。互联网精神的驱动和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就是要让金融变得更市场化和平民化,要让小客户也能享受到如大客户一样的金融服务。
4、分散投资。“别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这是常识性的金融原理。但在传统金融机构要实现风险的分散化难度很大、成本很高。互联网金融解决了这一难题。例如,一个投资者可以很便捷地把100万资金在P2P平台“拆分”借给100个借款人,从而大大分散风险。
2016: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
2016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年,中国经济转型将迎来“阵痛期”。在这一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必须拥抱监管、正本清源、回归本质,才能行稳致远。
(一)重塑金融监管体制,重在功能监管
为适应金融混业、金融创新的大趋势,我们应该修改《证券法》、《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监管部门依照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进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金融监管顾此失彼的被动局面。
(二)抓紧落实监管规则
2015年12月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出台,备受争议的P2P行业有望终结蛮荒时代。由于当前P2P已经步入风险高发期,监管规则亟需尽快落地。一个不完美的规则远胜于没有规则。
当务之急,应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产品登记备案制度。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进行注册登记制度,形成全国统一、简明、标准化、便于查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机构代码。应当明确给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投融资类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帮助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风险识别。
(三)坚决打击“伪互联网金融”
针对非法集资向互联网金融渗透的问题,中央已经采取措施进行清理,这是非常必要的。应该坚决把“李鬼”清除出去,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声誉。同时,打击“伪互联网金融”,也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回归金融本质、回归价值创造的正轨。特别是,要引导P2P回归金融信息中介的本质。
(四)提高准入门槛
监管部门应该明确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合理门槛”,包括一定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金融风险管理专业资格、合理的商业逻辑和价值贡献等等。设立门槛不是压制竞争,而是提高竞争的质量,并减少骗局。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有效制度安排。针对不同的金融业态所对应的风险,应该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例如,对于P2P类产品,建议设立基本投资门槛,例如必要的风险测试、金融资产规模、金融资产用于P2P的比例等等。
(六)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与金融服务的提供者相比,金融消费者是信息和专业能力上的弱势群体。应组建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独立于一行三会,并确保其独立性、专业性,成为“有牙齿”的机构。
(七)打破刚性兑付,强化契约精神
政府应利用泛亚、e租宝等典型案例,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契约精神的教育,明确“谁投资,谁买单”的风险自担原则,打破刚性兑付的不合理预期。一旦出现盲目兜底,势必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弱化投资者风险意识,酝酿出更大的金融风险。
(八)构建社会信用数据库
P2P在美国得到较好的发展,得益于社会信用数据的完善。Lending Club只向FICO信用评分在640分以上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此外,借款人一旦出现违约,其FICO评分将受到影响,因此会非常爱惜自己的“信用”。中国应该加大社会基础信用数据库的构建:1)开放包括央行征信数据库在内的更多政府数据资源,实现便利化的查询;2)建立全国统一的违约者黑名单制度,防止骗了东家骗西家的现象。
(九)建立分级监管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我们已经构建了比较成熟的分级监管制度,即针对不同的资本、风控能力等,会有不同的机构等级,监管机构据此采取分类监管,在各类业务准入等方面区别对待。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群体,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的机构成熟度和资本、技术、风控能力、经营记录的不同,采用分级监管的原则,区别对待。
互联网金融的历史不长,但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社会情绪,却经历了大起大落的过程,从开始的质疑、抵制,到后来的拥抱、狂热,再到2015年谈P2P色变。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是个难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兼职教授王君认为,对现有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它们已经和理财产品购买人有了和约,在任何一个机构出事之前的轻微干预,都可能引发投资者恐慌,进而引发一连串恶性循环。
去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与此同时,3月10日,央行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部分成员单位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进行了讨论,这个相当严格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披露详尽的公司信息、借贷坏账率、每个项目的具体信息等。
如果上述《办法》和《规范》通过,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洗牌必不可免。
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近日,中欧陆家嘴金融研究院与英凡研究院联合发布报告《理性认知和对待互联网金融》。该报告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创新事物应该客观、理性对待,既不能盲目捧杀,更不能一棍子打死,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以包容、创新、防范风险的心态对其进行适度监管才是正道。
而对投资者而言,现阶段是否应该继续投资互联网金融?王君教授给出了建议,王君教授曾担任世界银行全球金融与市场局首席金融专家,负责协调世界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项目。
理性认知和对待互联网金融
课题组成员:
刘胜军 |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
杜艳 | 英凡研究院副院长
李雪静 |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互联网金融”被认为是中国首创的词汇。之所以如此,这是两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一是当前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一轮产业革命席卷全球,为中国提供了迎头赶上的历史机遇;二是中国长期高度管制的金融体系日益不适应经济结构变迁和经济转型需要,导致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融资难融资贵现象突出,客观上催生了对“普惠金融”的巨大市场需求。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一次革命。
虽然目前互联网金融有诸多形态,如P2P、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银行等,但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其金融的本质属性并没有改变,即:让资金从盈余者手里到需求者手里,然后在约定的条件下收回资金、获得收益,同时利用各种手段将风险降到最低。因此,互联网金融首先是金融,是互联网在金融全产业链的渗透和创新运用。
合格的互联网金融有三条要素:第一,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技术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第二,合规经营,不能跨越红线;第三,找到合理的商业模式,不能忽视金融本质。
跑路:2015年P2P关键词
尽管互联网金融具有诸多优势和创新潜力,但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有序的竞争规则,对金融领域而言尤为如此。没有监管的金融创新将是一场灾难,这一点一再为实践所证实。但遗憾的是,尽管学界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一直在呼吁适度监管,但目前金融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却存在诸多结构性的问题。
2015年成为P2P风险爆发年,来源:网贷之家
P2P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的主要领域。“跑路”成为2015年的关键词之一。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P2P平台共有3858家,其中问题平台为1263家。仅2015年12月,全国P2P就新增问题平台106家,其中跑路占问题平台比例达到52.83%。特别是云南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和“黑马”e租宝的垮台,成为压垮公众信心的最后一根稻草。
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事件主要有三类原因:1)商业模式或管理问题;2)优胜劣汰;3)非法集资。从目前出现问题的平台来看,非法集资现象异常突出。由于监管真空,P2P成为非法集资的“创新外衣”,“伪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这不但损及了P2P乃至互联网金融的名声,更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发展不适应、过度金融管制等问题,地下金融一直长期存在。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地下金融找到新的伪装方式,“e租宝其实并不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只是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狼”,在高利率的吸引下,“伪金融创新”大多以资金池形式吸收大量资金并快速发展起来。再加之我国目前的机构监管的监管模式,使得“伪金融”的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直接导致了行业的“劣币驱逐良币”,不仅损害了行业正常发展秩序,使得行业发展的生态不断恶化。
此外,由于现阶段的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动辄引发群体性事件,也必将影响金融和社会的稳定。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中国经济下行的“新常态”出现、供给侧改革不断推进,大量“僵尸企业”被淘汰,势必使得原先被掩盖的金融风险不断外露,也将助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大量、频繁的爆发。还是那句话,“当海水退潮时,才知道谁在裸泳”。
识别互联网金融中的“李鬼”
理性认知互联网金融,首先要区分互联网金融中的“李逵”和“李鬼”,不能把“李鬼”的问题归责于李逵。目前出现问题的平台,大多是因为逾越了“非法集资”的红线。显然,这并非互联网金融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管不力导致非法集资向互联网金融领域渗透。当前,应重点防止因为P2P出现非法集资而对合法P2P甚至互联网金融采取否定甚至打击的态度。
其实,识别“李鬼”并不困难:一是高利率,二是资金池。例如e租宝向投资人承诺支付9%-14.6的年化收益率,而其资产端对应的租赁业务回报率却低于5%。现阶段投资者盲目追逐高收益,为e租宝之类的“伪互联网金融”提供了生存土壤。
2015年P2P平均投资回报率仍在10%以上的高位(大部分位于8~12%之间),但受央行多次降准降息影响,回报率呈下滑趋势。在实体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P2P借款的高利率(大多在20%左右)成为难以承受之重。平安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警告,“如果三年后互联网金融没有把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降低,那互联网金融的价值不大”。
任何行业的竞争,都会导致部分企业的倒闭,这是市场竞争的常态。互联网金融亦不例外。但如果因为非法集资等问题导致风险事件,那将会打击行业正常的发展生态,影响投资者信心,甚至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这是需要高度警惕的。
互联网金融创造价值
针对P2P存在的一些问题,一些专家不分青红皂白,将p2p甚至互联网思维一概斥为“忽悠”。这是过于简单化的思维模式。P2P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在欧美国家已经得到验证和认可,虽然在中国当前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以此来否定p2p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价值。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价值创造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有:
1、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特点在于以互联网技术来取代传统的人力和营业网点,从而大大降低成本。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金融业物理特征和运行模式的创新,传统金融机构及一些类金融机构不再依赖于物理网点拓展业务、延伸服务,节约了大量的运营成本。
2、去中介化。去中介化是互联网技术的重要优势。通过网络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的即时配对, 从而大大节约中介费用。
3、普惠。互联网精神的驱动和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就是要让金融变得更市场化和平民化,要让小客户也能享受到如大客户一样的金融服务。
4、分散投资。“别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这是常识性的金融原理。但在传统金融机构要实现风险的分散化难度很大、成本很高。互联网金融解决了这一难题。例如,一个投资者可以很便捷地把100万资金在P2P平台“拆分”借给100个借款人,从而大大分散风险。
2016: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
2016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年,中国经济转型将迎来“阵痛期”。在这一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必须拥抱监管、正本清源、回归本质,才能行稳致远。
(一)重塑金融监管体制,重在功能监管
为适应金融混业、金融创新的大趋势,我们应该修改《证券法》、《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监管部门依照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进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金融监管顾此失彼的被动局面。
(二)抓紧落实监管规则
2015年12月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出台,备受争议的P2P行业有望终结蛮荒时代。由于当前P2P已经步入风险高发期,监管规则亟需尽快落地。一个不完美的规则远胜于没有规则。
当务之急,应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产品登记备案制度。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进行注册登记制度,形成全国统一、简明、标准化、便于查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机构代码。应当明确给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投融资类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帮助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风险识别。
(三)坚决打击“伪互联网金融”
针对非法集资向互联网金融渗透的问题,中央已经采取措施进行清理,这是非常必要的。应该坚决把“李鬼”清除出去,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声誉。同时,打击“伪互联网金融”,也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回归金融本质、回归价值创造的正轨。特别是,要引导P2P回归金融信息中介的本质。
(四)提高准入门槛
监管部门应该明确从事互联网金融的“合理门槛”,包括一定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金融风险管理专业资格、合理的商业逻辑和价值贡献等等。设立门槛不是压制竞争,而是提高竞争的质量,并减少骗局。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有效制度安排。针对不同的金融业态所对应的风险,应该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例如,对于P2P类产品,建议设立基本投资门槛,例如必要的风险测试、金融资产规模、金融资产用于P2P的比例等等。
(六)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与金融服务的提供者相比,金融消费者是信息和专业能力上的弱势群体。应组建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独立于一行三会,并确保其独立性、专业性,成为“有牙齿”的机构。
(七)打破刚性兑付,强化契约精神
政府应利用泛亚、e租宝等典型案例,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契约精神的教育,明确“谁投资,谁买单”的风险自担原则,打破刚性兑付的不合理预期。一旦出现盲目兜底,势必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弱化投资者风险意识,酝酿出更大的金融风险。
(八)构建社会信用数据库
P2P在美国得到较好的发展,得益于社会信用数据的完善。Lending Club只向FICO信用评分在640分以上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此外,借款人一旦出现违约,其FICO评分将受到影响,因此会非常爱惜自己的“信用”。中国应该加大社会基础信用数据库的构建:1)开放包括央行征信数据库在内的更多政府数据资源,实现便利化的查询;2)建立全国统一的违约者黑名单制度,防止骗了东家骗西家的现象。
(九)建立分级监管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我们已经构建了比较成熟的分级监管制度,即针对不同的资本、风控能力等,会有不同的机构等级,监管机构据此采取分类监管,在各类业务准入等方面区别对待。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群体,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的机构成熟度和资本、技术、风控能力、经营记录的不同,采用分级监管的原则,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