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是区分犯罪未遂与不能犯的判断依据。
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需要对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但也不能进行过度抽象。例如,倘若100毫升敌敌畏才能致人死亡,行为人只故意投放了1毫升敌敌畏。在本案中,敌敌畏的数量是重要事实,而不是细微的具体事实,故不能舍弃。如果将本案事实抽象为“向他人饮食中投放农药”,必然得出未遂犯的结论,但这种结论显然不当。
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需要对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但也不能进行过度抽象。例如,倘若100毫升敌敌畏才能致人死亡,行为人只故意投放了1毫升敌敌畏。在本案中,敌敌畏的数量是重要事实,而不是细微的具体事实,故不能舍弃。如果将本案事实抽象为“向他人饮食中投放农药”,必然得出未遂犯的结论,但这种结论显然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