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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瑞华昨天在中南的讲座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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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认为调解赋予当事人处分权具有自主创新的意义,然而他不知道,当事人之所以原则调解,是因为法院对当事人的裁判不公,当事人得不到精神损失赔偿,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往往得不到执行,文革的时候大将徐海东被红卫兵拖出去批斗,徐海东大声一吼:“你们凭什么抓我?!”红卫兵说:“这是毛主席的指示!”徐海东一听到这句话,马上泄了气,“既然是毛主席的指示,我服从!”试想,如果不是因为法院的无能,当事人(主要是被害人)会选择调解吗???
陈瑞华老师同时鼓吹不能再进行刑诉法的修改,然而,刑诉法是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
法学研究并不是一项神秘的事,法学研究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促进法院作出当事人服从的公正的判决,不管法学研究有几条道路,不管你的学术贡献多大,如果终究不能够应用到法院的裁决中,有什么卵用?世异则事异,世异则备变,修改不符合实际,不正义的法律到底有什么不对?有什么不好?
鼎鼎大名的陈瑞华或许也不过如此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12-09 14:1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