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随手收集了一下日本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与婚后抚养制度。有兴趣的吧友可以随便看看。
来源:北京法院网
http://bjgy.chinacourt.org/index.shtml日本婚姻法规定,对于财产是否需要分割以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由当事人协商决定。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家庭裁判所请求处理。家庭裁判所将考虑当事人双方共同获得财产的数额及其他一切情况确定是否分割以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其他一切情况包括:第一, 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第二,夫妻的收支情况;第三,夫妻生活的状况、职业、互相协助的程度;第四,一方是否因结婚而退职失去收入来源;第五,结婚当时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第六, 一方不贞或有其他原因。家庭裁判所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如果离婚是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赡养费的,在计算分割财产的数额时,最好明确是否已把赡养费
考虑在内。
日本离婚后的抚养制度。首先是获得扶养费的条件:第一,即使将基于夫妻财产清算和损害赔偿获得的财产计算在内,一方配偶依然陷入生活困难;第二,对方配偶的财产状态允许。其次,扶养费的数额。在计算扶养费的过程中,法院要考虑一切情况,该一切情况的具体时间,是指审判程序中的最终口头辩论终结时或调解成立的当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困难和资力”。扶养费的给付方法分为一次性的给付本金、分期支付的本金、金钱定期金和交付物品。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前两种的比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