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语:法教义学的中国化与司法化
综上所述,真正的法教义学,是对本国实定法秩序的体系化解释。一国的实定法秩序包含了现行立法和生效判决中具有约束力或支配力的全部法规范。这意味着,真正的法教义学研究,必然是本国化的。法教义学的中国化是法教义学的应有之义。这样的法教义学,仍然是当代中国所缺少的。我们应当欢迎并推进真正的法教义学的研究和教学。
要推进真正的法教义学,首先需要清除伪装的法教义学。本文赞赏真正的法教义学,看重这一法学方法对法学研究和法治发展的潜在意义,因此要进一步揭露和批判伪装的法教义学。为此目的,必须首先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学概念。阅读中国学者关于法教义学的论文,一个突出感受在于,大家完全不是在一个概念体系下讨论问题。细问之下,甚至同一学科的同样主张法教义学的两位学者,对于同一概念也往往有全然不同的理解。细看之下,甚至同一学科的同样以法教义学为名的研究,也往往有全然不同的路数。法教义学名下,是一个各种立场、方法和主张的大杂烩。这正是中国法学长久以来的通病:概念机会主义,欠缺理论反思,缺少方法论自觉。
基于前文对于法教义学的界定和论述,本文主张,不要把“法学”或“法学方法”这样的普遍概念直接对应于法教义学。也许半个世纪前还可以这么做。就像一个世纪之前或者初中阶段还可以把经典力学直接称为物理学。我们在当下探讨学术问题,应该针对的是当下的学术生态。就当代中国法学而言,还存在着狭义的(立法中心主义的)法解释学、法经济学,以及继受法学、概念法学等法学方法。“法学方法”(亦即“法律方法”、“法律科学”乃至“法律思维”之类)可以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学研究、解释、推理和论证方法的统称。这个概念是在和其他学科方法(如“经济学方法”)相区分的意义上使用的。就此而言,法经济学等社科法学方法,也属于法学方法。[77]同时,法学方法中与法律解释相关的方法,也应该一般性地称之为“法律解释方法”。旨在解释法律的法教义学、法经济学,都是法律解释方法。同时,也应当把法律解释和法解释学区分开来。[78]有法律就有法律解释,这是法律的本性决定的。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在源远流长的法学史中相继出现。法解释学只是其中的一个特定流派。其他法学流派也有自己的法律解释方法,比如法经济学。这样一系列区分,有助于我们更为清楚地认识法教义学的方法论意义,把握其核心的立场和方法,从而推进真正的法教义学研究。
思考法教义学的方法论意义,不是宣称“广义的法教义学就是狭义的法学”就可以万事大吉。众多的法教义学方法论的研究者,都喜欢举出一个德国法学家的说法,[79]然后声称:因为“法学”和法教义学是同义词,因此法学就是法教义学,只不过现在的法学概念被法经济学之类玷污了。这种让人啼笑皆非的论证方式,居然广为流传,实在是匪夷所思。按照这个逻辑,法学就应该是法理学(jurisprudence)。很显然,就算这些德国学者说的没错(因此也仅限于德国),“什么叫”和“什么是”也是两个问题。我们难以想象,一个物理学家会说,历史上物理学和经典力学是同义词,因此物理学就是经典力学,只不过物理学被量子力学和相对论玷污了。法学界所以不会这么想,是因为在他们心目中,法教义学既是最古老的(因此与法学同名),又是最先进的(因此是法学主流)。
法学界这种说法的背后,无非是主张法教义学才是法学的正统。否则,每每拿“法学就是法教义学”说事,又是所为何来呢?然而,如果法教义学的意义仅仅在于给法学重新命名,那就没有任何学术意义。如果法教义学的命名就是为了给一些学科和学者争地盘,也没有任何学术意义。如果法教义学的旗帜就是为了给概念法学重新披上合法外衣,就更没有任何学术意义。因为这样的讨论只是语词之争和利益之争。其结果,表面上把法教义学说成“every-thing”,实际上只能使这个概念成为“nothing”。我们应当将自称狭义法学的广义法教义学,与作为一种特殊法学方法的狭义法教义学,区分开来。否则,如果什么样的内容都可以塞进去,把法教义学变得无所不包、鱼龙混杂,法教义学就变了味,就会失去其促进中国法学和法治的本来意义。方法论的自觉不是为了跑马圈地,而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学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