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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周秀云案中王文军犯罪分析--善待执法者,就是善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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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明白一下两条:
  1. 死者有使用暴力的行为,并暴力侵害执法人。
  2. 王文军是在执行公务,其本身具有使用暴力的权力。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立案调查王文军,有些牵强。
  1 王文军在出警前,并不认识死者,因而在开始并没有伤害的故意;
  2. 在执法过程中,死者对王文军有纠缠、厮打等行为,客观上构成暴力抗法,王有制服的动机,但很难有证据来证明其有伤害的故意(除非王文军自诉,就是想打残她)。把执法过程中的制服解释为主观伤害,应该讲不通。
  另外就是那张他长时间踩死者头发照片,反而说明其非故意伤害,长时间踩住死者头发说明他在当时并没放弃对死者的行动力的控制,也就是说他并没有意识也没有观察到其制服行为使死者受伤如此严重(否则就不用这么长时间踩住死者头发,控制其行动力了),这就证明了,在他制服的过程中,即没有致死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有制服使其失去攻击性的故意。
  因此只能理解为处置失当或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还有一点,其拧脖子的动作,是否是官定的制服动作。
  如果官方教材或培训中明确说明该动作在制服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那么王文军违规使用禁止动作,也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否则,是非禁止动作,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另外,王本身是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权力,其失当行为,只能有国家来承担一部分,而不能完全由其个人承担。如对王个人处理过重,将会致使国家执法人员,行动力降低,反而是放纵暴力抗法行为,会殃及其他执法人员及普通公民的生命安全。
  对于到派出所再打人的,倒是可以故意伤害调查。
  结论:善待执法者,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02-02 17:50回复
    难怪有这么多王文军,原来后面有你们这帮人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2-01-05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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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被打死的是你的亲人,我希望你还能这样说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2-01-05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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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楼主的观点,我有几个问题如下:
        1.楼主说王文军有使用暴力的权力,那么国家三令五申禁止暴力执法到底算什么?
        2.楼主说教材里未明确说明拧脖子是禁止使用的动作,那么就可以认定这个动作是合适的,我可以这么理解吗?
        3.按照上面楼主的观点,如果我是执法者,楼主的母亲是被执法者,我是否可以以教材书未明确说明的任何一种暴力形式对待您的母亲?
        4.我这样说你的心里舒服吗?但你就是这么对待死者的丈夫和子女的。
        敢不敢回答我的问题?


        IP属地:内蒙古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2-01-12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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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跟*****一样,看你多和别人与众不同,看你多能,写的是什么狗屁玩意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2-01-13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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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待执法者或许是该这样,但有谁说过善待百姓的话呢?!难道说百姓是社会最底层的人就不该善待?!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2-02-18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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