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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婚姻关系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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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精神利益的损害不像其他附随人身伤害产生的精神损害,具有极强的主观性,虽然不宜在法律中作过于机械的规定,但仍有必要在实践中确立一种相对客观的做法或标准,否则会引起虚假诉讼和诉讼泛滥的后果。——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01-28 22:31回复
    判例研究二15台湾地区民法第978条规定,婚约当事人一方,有婚约订立后与人通奸之情形,他方得解除婚约。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5-01-28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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