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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帮忙分析一下案件,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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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明于2002年8月13号买了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车,并在交管局办理领取了牌照,第二天即2002年8月14日晚上他到嘉华商场购物,将山地车放在该商场的门口,约10分钟后原告出来时发现车不见了,随后向东城公安分局报了案。1个月后公安分局通知原告山地车为第一被告欧阳鼎盗取,并将该车卖给了第二被告司徒龙,并告之明知该车来路不正,后因交通事故该车现已经完全损毁。公安机关已经对二被告进行了处罚。同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00元(山地车原价)和承担诉讼费。第一被告欧阳鼎辩称该车质量有问题并且不是全新的了,不应以原价作为赔偿额,此外他转卖是以400元出手的,并且已经接受了拘留15天,200元罚款的处罚,所以只同意赔偿400元。
现在如果要替欧阳鼎辩护,只支付400元的赔偿,有什么依据。
因为不太懂法律,所以想听一下相关知识,求指导,谢谢啦


1楼2014-12-17 17:4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