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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受贿罪山口厚刑法各论第二版中文版7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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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197条第一款后段,在此(有关职务收受、要求或者约定贿赂)的场合下,接受请托的,处7年以下惩役
在公务员有关其职务收受、要求或者约定贿赂的场合,接受请托的,成立受托受贿罪。
本罪属于单纯受贿罪的加重类型,针对的是因受托而实施与贿赂处于对价关系的职务行为的情形。这是因为,因存在对职务行为的请托,贿赂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对价关系更为明显,职务行为被更大程度上置于贿赂的影响之下(参见团藤142页、大冢636页大谷615页、中森340页、西田463页)。其结果就是,侵犯职务公正这一保护法益的危险更大,因而也为加重处罚奠定了基础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4-11-16 15:57回复
    请托,是指请求公务员就其职务实施一定的行为,而不问是请求实施非法的职务行为,还是请求实施正当的职务行为(最判昭和27年7月22日刑集6卷7号927页)也就是特别请求公务员实施本身正当的职务行为的,也可成立受托受贿罪。而且,请托必须是请求实施一定的职务行为,只是请求受到一般性的优待的,还不足以称之为请托(最判最判昭和30年3月17日刑集9卷3号477页)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4-11-1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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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4-11-1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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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小子不错啊,这么能钻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4-11-17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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