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法801条规定了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让与人无转移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同法第948条也有类似规定:占有善意受让:以动产所有权,或其物权之转移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纵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保护。
同法886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质权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出质人无处分其质物之权利,质权人仍取得质权。
同法948条亦有类似规定:占有善意受让:以动产所有权,或其物权之转移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纵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护。
权利质权在诉讼实务中案例虽少,但使用颇为广泛,例如公司企业向银行融资多以有价证券设定权利质权。从事证券交易者,亦多以股票设定质权,取得信用。
称权利质权者,谓以可让与之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物之质权。
依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民法第758条设有统一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关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则较复杂。第761条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动产物权之让与方法: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
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者,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得订立契约,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
让与动产物权,如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得以对第三人之返还请求权,让与于受让人,以代交付
同法第948条也有类似规定:占有善意受让:以动产所有权,或其物权之转移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纵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保护。
同法886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质权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出质人无处分其质物之权利,质权人仍取得质权。
同法948条亦有类似规定:占有善意受让:以动产所有权,或其物权之转移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纵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护。
权利质权在诉讼实务中案例虽少,但使用颇为广泛,例如公司企业向银行融资多以有价证券设定权利质权。从事证券交易者,亦多以股票设定质权,取得信用。
称权利质权者,谓以可让与之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物之质权。
依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民法第758条设有统一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关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则较复杂。第761条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动产物权之让与方法: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
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者,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得订立契约,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
让与动产物权,如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得以对第三人之返还请求权,让与于受让人,以代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