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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米语】“耍猴被判刑”,是道法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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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猴被判刑”是道法律题
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连日来,由4名河南省新野县的猴戏艺人被判刑带来的这一问题,引发全国媒体关注,坊间争议很大。(9月29日《大河报》)
“新野猴戏”,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我国民间艺术的奇葩,我国古典小说四大名著之一的《西游记》中的孙悟空的猴戏就来源于“新野猴戏”。“新野猴戏”在已经面临后继无人的困境之下,因为艺人在外出耍猴过程中,没有办理运输证,猴戏艺人就被判刑。这样的判罚和后果,无疑会给广大猴戏艺人留下深刻的心理阴影,担心会成为下一批被判刑的猴戏艺人,这对“新野猴戏”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的打击,可能会让这项“非遗”项目遭受濒临灭绝的命运。但是,“耍猴被判刑”终究是一道法律题,如此判决或者说处罚是否合适、妥当,必须回归法律层面,按照法律规定来讨论,不能夹杂传承“新野猴戏”的文化功能在其中,更不能以传承“新野猴戏”这一“非遗”项目的视角简单的去否决判决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猴戏艺人携带猴外,除了依法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之外,还必须依法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是办理运输证的前提条件,二证缺一不可。没有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猴戏艺人外出耍猴就是非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
对于非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主要根据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来决定处罚轻重。非法携带、运输一般的野生动物像很多人所言给予行政处罚,《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非法邮寄、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而非法携带、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就会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明确规定,“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等级划分,猴科动物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甚至是一级保护动物。换言之,猴戏艺人非法运输、携带作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猴的行为,职能部门依照《刑法》规定,追究猴戏艺人的刑事责任并无不妥,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公民个人私自养猴也触犯了《刑法》。我只想问一句:雷教主逃有没?


IP属地:贵州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4-09-30 22:10回复
    雷猴王危险了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4-09-30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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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帮主逃没逃掉不清楚黎帮主反正是成了替罪羊了二把手的命运嘛


      IP属地:黑龙江来自手机贴吧3楼2014-09-30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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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耍猴的新闻我会一直关注下去,看看雷教主最终命运如何


        IP属地:贵州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4-09-30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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