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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广大自贞自重自爱的吧友,让我们一起呼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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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部分(不写这个会和谐,写了可能也要)资产阶级和权贵阶层,以无产者的妻子和女儿受他们支配为满足,笑贫不笑娼的社会滋长的这种躲躲藏藏式卖淫嫖娼就不必说了,他们还以互相诱奸妻子为最大的享乐,这些都是腐朽堕落的,是该让全人类唾弃的!他们的行为,在我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正是证明了婚姻法存在严重的漏洞。
现今社会肉欲横流,道德滑坡,人们正常的性观念意识已经被西方腐朽堕落的思想所腐蚀,迫切需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性价值观:婚前,我们应该自珍自爱,婚后,应该自律自重。
对于婚前,正常自然人的性诉求因为没有相干法律规定支持,我们无法进行干预,但是婚后,由于婚姻法的存在,我们可以阻止这种堕落思潮的蔓延,阻止其破坏正常的社会婚姻制度。
婚姻从来都是对人类两性关系的制约和规范,婚姻制度正是要使人类在两性关系中的自由天性相容于社会文化,服从于社会秩序,其首要的价值追求就是正义。正义何在?正义需要法律去维护!
我国的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司法解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抽象的概括了婚姻关系的内涵,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对夫妻关系的最本质的、最有人情味的要求,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更为深入的阐释。可以说,这个原则是从最积极的角度来解释婚姻家庭关系要求的,是婚姻道德的法律化。
那么,我们再来看婚姻法对于出轨的惩罚,婚姻法只能管婚姻,用离婚时家庭财产的分割来处罚这种违法行为,纯粹只是以罚款(共同财产分割过错方)代替惩罚,对于不离婚的完全没有起到任何惩罚的效果!
同样出轨必须是两方面的 ,必须至少是一男一女或者一女一男!完成出轨行为必须是双方面的!属于明知故犯型的违法,被婚姻当事人欺骗导致的行为不在此列。如何判断婚姻第三方是否明知,参考相关明知故犯型法律条款对于明知的定义。
那么惩罚也必须是双方面的,出轨与卖淫嫖娼同样是双方自愿基础上发生的性关系,社会危害程度从某些层面来讲,出轨甚至要大过于卖淫嫖娼,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我们同样也可适用于明知故犯的出轨双方!而由于牵涉到婚姻以外第三方,有其广泛的社会性,所以不应为自诉型条款。
出轨立法的基础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我国传统的社会性价值观,是大部分人民群众的正义诉求,应该得到承认和重视,其在社会和婚姻生活中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
重婚因双方必须符合事实婚姻,即同居取证起来比较困难,出轨虽然也比较困难,但是相比起重婚来说要容易的多!拥有小三,二奶,情妇的一旦被抓住出轨证据,那么处理起来就可以依法办事,受到法律的严惩,再也不是轻飘飘的道德败坏所能掩盖的了!


1楼2014-05-12 10:07回复
    怎么可能会立法,那样你让gcd怎么有机会淫人妻女?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4-05-12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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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80以上人呼吁,不过这个现阶段不现实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4-05-1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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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淫嫖娼一直有法,实施不力而已,无需再立新法。
        婚外通奸,也可以立法,但必须先解决婚前性行为。
        否则,若只打击嫖娼与婚外通奸等形式的淫乱,默许婚前淫乱,则会出现两个很大的问题:1.浪荡女和风流男意识到婚后放纵的成本加大了,怕婚后再也没有机会了,必须珍惜在当下,于是更为变本加厉地进行婚前放纵,从而伤害到更多的人;2.婚姻中的一方,由于对配偶婚前的性放纵行为怀恨在心,又苦于法律不允许自己通过婚后出轨的方式寻求平衡,他们要么隐忍着痛苦一生,要么干脆走极端,比如杀人放火等等。
        所以,楼主的这把双刃剑,确实并不是一把好剑。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4-05-1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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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法制打击力度、强化性道德教育、取缔淫媒并规范其上级职能机构(如广店中心),三管齐下,最为有效。当然,我知道这绝无可能实现。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4-05-1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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