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凉城县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凉城县医院、凉城县中蒙医院、凉城县疾控中心、凉城县妇幼保健所、凉城县计生服务站、各乡镇卫生院、各行政村卫生室。
二、缴费方式
1、个人筹资
2013年,中央财政对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补助188元,自治区、市、县(旗市区)分别补助46元、23元、23元,个人筹资60元。
收缴方式:由各苏木乡镇政府负责收取,个人缴费要在当年2月28日(2012年度要求)前全部存入县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2、门诊统筹基金
依据: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核心思想,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引导参合农牧民有病早治,就近治疗,减少不必要的住院,在确保大病患者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扩大参合农牧民受益面,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等5厅办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9〕72号)2010年开始实行门诊统筹支付方式。
门诊统筹基金: 2012年度门诊统筹报销比例80%,以家庭为单位设置补偿封顶线,家庭最高封顶线为家庭参合人数×60元。报销额达到封顶线的家庭,年内不再享受门诊统筹补偿。年终结余转到大病统筹基金。
三、不予补偿的范围
鉴于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水平较低,资金有限,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保障参合农牧民的基本医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1)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药费用。因对方责任引起的意外伤害的医药费用;
(2)交通肇事、工伤、医疗事故等依法应当由侵权人赔偿的医药费用;
(3)镶牙、安装假肢,购置轮椅、配戴眼镜等特殊服务费用;
(4)人工流产、放环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5)车旅费、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医务人员出诊费、食宿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费用;
(6)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护工费、优质优价服务费、手术病人的安全保险费等费用;
(7)性传播疾病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8)挂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医药费用;
(9)《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物目录》外用药;
(10)《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之外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执业范围之外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12)按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医药费用。
四、合作医疗住院报销流程
1、县外报销:
医院出具手续:病历复印件、病情诊断书、住院费用总清单、正规发票(收费收据)
本人出具手续:合作医疗证、住院期间患者的床上照片(不分颜色纸质手机照片等)、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住地村委会、乡镇合管办证明(有床上照片、医疗证粘贴照片、身份证可不开证明)、本县农业银行的惠农卡。
2、县内报销:
医疗机构出具手续:病情诊断书、住院费用总清单、正规发票(收费收据)、病历复印件
本人出具手续:合作医疗证、住院期间的床上照片、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县农业银行的惠农卡。
五、住院补偿比例
1、起付线:
乡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0元
旗县级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200 元
市级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300 元
市级三级医疗机构 750 元
自治区级医疗机构 1800 元
市外其他医疗机构 2000 元
2、封顶线: 封顶线(一年内最高支付额):10万元。
3、报销比例:
住院补偿
乡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0%
旗县级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80%
市级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70%
市级三级医疗机构 65%
自治区级医疗机构 60%
市外其他医疗机构 45%
4、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十家)
在以下医院住院治疗可在医院直接报销: 1、内蒙古医院 2、内蒙古医学院附院 3、内蒙古医学院二附院 4、内蒙古第三医院 5、内蒙古第四医院 6内蒙古中蒙医院 7、内蒙古妇幼保健医院 8、内蒙古医学院附院人民医院 9、内蒙古武警总队医院 10、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
六、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1、慢性病、特殊病种:共30种
2、报销流程:
医疗机构出具手续:二级医院诊断证明、相关病种检查单、正规医院的发票、门诊处方(门诊费用详单)本人出具手续:村委会、乡镇卫生院、乡镇合管办出具的病情和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慢性病与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
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0%。凡符合《乌兰察布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病种的,总费用低于5000元的按60%的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200元;封顶线:1万元。
七、咨询方式
短消息平台号:106573040064
咨询电话:13171301109
咨询QQ:1421945573
凉城县医院、凉城县中蒙医院、凉城县疾控中心、凉城县妇幼保健所、凉城县计生服务站、各乡镇卫生院、各行政村卫生室。
二、缴费方式
1、个人筹资
2013年,中央财政对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补助188元,自治区、市、县(旗市区)分别补助46元、23元、23元,个人筹资60元。
收缴方式:由各苏木乡镇政府负责收取,个人缴费要在当年2月28日(2012年度要求)前全部存入县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2、门诊统筹基金
依据: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核心思想,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引导参合农牧民有病早治,就近治疗,减少不必要的住院,在确保大病患者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扩大参合农牧民受益面,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等5厅办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9〕72号)2010年开始实行门诊统筹支付方式。
门诊统筹基金: 2012年度门诊统筹报销比例80%,以家庭为单位设置补偿封顶线,家庭最高封顶线为家庭参合人数×60元。报销额达到封顶线的家庭,年内不再享受门诊统筹补偿。年终结余转到大病统筹基金。
三、不予补偿的范围
鉴于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水平较低,资金有限,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保障参合农牧民的基本医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1)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药费用。因对方责任引起的意外伤害的医药费用;
(2)交通肇事、工伤、医疗事故等依法应当由侵权人赔偿的医药费用;
(3)镶牙、安装假肢,购置轮椅、配戴眼镜等特殊服务费用;
(4)人工流产、放环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5)车旅费、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医务人员出诊费、食宿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费用;
(6)住院期间的陪床费、护工费、优质优价服务费、手术病人的安全保险费等费用;
(7)性传播疾病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8)挂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医药费用;
(9)《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物目录》外用药;
(10)《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之外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执业范围之外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12)按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医药费用。
四、合作医疗住院报销流程
1、县外报销:
医院出具手续:病历复印件、病情诊断书、住院费用总清单、正规发票(收费收据)
本人出具手续:合作医疗证、住院期间患者的床上照片(不分颜色纸质手机照片等)、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住地村委会、乡镇合管办证明(有床上照片、医疗证粘贴照片、身份证可不开证明)、本县农业银行的惠农卡。
2、县内报销:
医疗机构出具手续:病情诊断书、住院费用总清单、正规发票(收费收据)、病历复印件
本人出具手续:合作医疗证、住院期间的床上照片、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县农业银行的惠农卡。
五、住院补偿比例
1、起付线:
乡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0元
旗县级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200 元
市级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300 元
市级三级医疗机构 750 元
自治区级医疗机构 1800 元
市外其他医疗机构 2000 元
2、封顶线: 封顶线(一年内最高支付额):10万元。
3、报销比例:
住院补偿
乡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0%
旗县级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80%
市级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70%
市级三级医疗机构 65%
自治区级医疗机构 60%
市外其他医疗机构 45%
4、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十家)
在以下医院住院治疗可在医院直接报销: 1、内蒙古医院 2、内蒙古医学院附院 3、内蒙古医学院二附院 4、内蒙古第三医院 5、内蒙古第四医院 6内蒙古中蒙医院 7、内蒙古妇幼保健医院 8、内蒙古医学院附院人民医院 9、内蒙古武警总队医院 10、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
六、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1、慢性病、特殊病种:共30种
2、报销流程:
医疗机构出具手续:二级医院诊断证明、相关病种检查单、正规医院的发票、门诊处方(门诊费用详单)本人出具手续:村委会、乡镇卫生院、乡镇合管办出具的病情和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慢性病与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
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0%。凡符合《乌兰察布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病种的,总费用低于5000元的按60%的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200元;封顶线:1万元。
七、咨询方式
短消息平台号:106573040064
咨询电话:13171301109
咨询QQ:1421945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