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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匪解秦始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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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


1楼2013-07-23 13:35回复
    三、焚“书”坑“儒”
    焚书坑儒可以算是秦始皇在位时期发生的两件大事了。那么第三个问题就是,焚的是什么书?坑的是什么儒呢?
    我们一件一件来讲,先看焚书吧。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寿”。由此可知这件事是发生在秦始皇的寿宴上。“博士齐人淳于越进曰:‘臣闻殷周之王千馀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齐人淳于越向始皇进言,意思就是说,殷商和姬周都有千年之久的原因,是分封。做事不学古人就没有能够长久的,(若秦国不行分封制而一意孤行郡县制,那么也是不会长久的)。也就是说,齐人淳于越在向秦始皇谏言秦国应当行效法殷周,行分封。“丞相李斯曰:‘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作为当朝法家领袖的李斯自然不会同意淳于越的说法,他化用商鞅的话“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来反驳淳于越的说法。秦国尚法,自然以商君商法为先,这也是很正常的。但是,既然这不是在学宫讨论学术,而是在始皇面前议政,那么李斯作为丞相,便要行使国家权力,来排斥和镇压分封制的言论。于是,李斯接着说到:“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李斯这段话包含了如下几个意思:
    1、将一场到底该行分封制还是该行郡县制的学术争论扯入到政治生活当中,并借此批判淳于越等人,顺便还捏造了一点事情,说他们“惑乱黔首”。
    2、这些人之所以总是要恢复分封制,主要在于他们看了很多书,这些书包括六国遗史,百家语等等。所以,为了杜绝“以古非今”的事情再度出现,就要将六国遗史,百家语都烧掉,唯独保留一份在博士官那里。既然焚书令要下发了,那么干脆就把商鞅当年焚书的方针一并贯彻了(《韩非子·和氏》:“商君教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焚《诗》、《书》而明法令……孝公行之”)。以此要焚毁全部的六国遗史和除博士官之外的所有《诗》、《书》、百家语。
    3、有敢私传《诗》《书》百家语的,私藏《诗》《书》百家语,包庇私藏《诗》《书》者的,都要治罪。
    那么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最初的问题,焚了哪些书?总的来讲,《史记》上面说的很明确了,要焚的书包括:六国遗史、《诗》、《书》、百家语。藏有《诗》《书》百家语的,要拿出来烧掉;口授《诗》《书》的(不包括百家语,也就是说百家语是可以口授的),要弃市。那么说到头来,烧的不过就是三种书,其中一种是儒家经典(并且从商鞅变法之后就一直在烧),一种是史书,一种是百家语(但施行不彻底,允许口授)。并且除六国遗史之外的书都会在博士官处留有备份。究其缘由,我认为,之所以焚烧这四类书也是有原因的。
    第一,六国遗史。焚烧六国遗史的举措其实是很正常的。在先秦早期,记录历史喝公文文书的工作由掌管祭祀的“巫”同时担任作,可以说是最早的史官。之后才在国家机构中出现了独立职能的史官,专门记录历史事件。著史在当时其实和铸币一样,都应该属于国家权力,私人原则上是不允许拥有的。六国已经灭亡了,想要把中国的一切都统一盘整起来的秦始皇自然也就不允许有除秦政府之外的其他一切史书的存在,这和不允许其他的货币通行是一个道理。因此,秦对六国遗史的打击力度也是最大的。不仅焚烧殆尽,而且不留存底。
    第二,《诗》《书》。这本来就是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奉行了一百多年的既定国策方针,秦始皇顺袭不革也是情有可原的,最多不过是把范围从秦国领土推广到了整个华夏地区。若要深究商鞅为何要焚《诗》《书》,我想其原因有二。其一,这些都是儒家经典,放任儒士教授,若放任百姓学习,那么无疑就助长了游学之风。据《商君书》载:“无以外权任爵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勉农而不偷。民不贱农,则国安不殆。国安不殆,勉农而不偷,则草必垦矣。”其二,《诗》的主要内容是官方和民间的诗歌,而《书》的内容则大部分是记载的周朝的行政公文流程和行政典范。《诗》《书》之教其实说到底还是礼乐之教,而这种被儒家奉为铁则的“礼乐”思想却是遭到了商鞅的大力反对。据《商君书》载:“声服无通于百县,则民行作不顾,休居不听。休居不听,则气不淫;行作不顾,则意必壹。意壹而气不淫,则草必垦矣”;“礼者所以便事也”。这与儒家《诗》《书》所提倡的“礼乐修身”思想是完全冲突的。 秦始皇尊法,因此必须焚《诗》《书》。
    第三,百家语。百家语其实就是先秦诸子百家的言论之总称。其中大多是先秦至汉初的各派学者为了解决中华大政问题而提出的治国方针和理念。但是秦始皇一统山河之后,一直并一贯地以法家思想为大政纲要,并不采纳和赞赏诸子学说。因此诸子言论对于秦朝总的来说是有害而无利的,并且也和商鞅禁游学之风而独贵耕战相冲突。所以是很有必要焚烧的。但是鉴于诸子百家典籍言论在民间流传甚广,封尽禁绝是很难做到的,因此,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偶语者”一条中并未涉及百家语。
    所以焚书,焚的书不仅是有限的,而且焚书原因是很清晰的,政治目的也是非常鲜明的。


    3楼2013-07-23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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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谈谈坑“儒”吧。
      同样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侯生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
      以为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也就是说,为秦始皇求取仙药的两个方士侯生喝卢生莫名其妙有一天聚在一起讨论秦始皇的为人问题。说秦始皇刚愎自用,认为从古至今没有超越自己的。放任狱吏,狱吏都得到亲近。博士虽然有七十个人,但却不能得到重用。按照秦国法律,方术不能得到验证,就要死。然后他们接着讨论:“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於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於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意识就是说,天下大事不论大小都要取决于秦始皇本人,他用秤来称量竹简,白天黑夜都要呈送公文,不看完不能休息。这样的人不能为他求取仙药。说完就逃亡了。“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巿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訞言以乱黔首。’”秦始皇的意思很明确,我烧尽天下不中用的书,唯独下方士。现在徐巿等人花费了我大量的财力,也没能求得仙药。卢生等人我对待很好,今天却诽谤我。我使人调查了留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有的却在民间散布不和谐言论。秦始皇的措施也是十分果断,“於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
      我们先来看侯生和卢生的话,大概包含以下几个意思。
      1、秦始皇自以为是。自以为强过古人,不效法殷周行分封制而偏要行郡县制。
      2、秦始皇只任用狱吏,不任用博士。
      3、方术不能应验,就要死。我们的伎俩总有一天会被识破,必须早作打算。
      4、秦始皇在工作上很努力,贪婪无道。
      5、我们不能给他求仙药,也求不到仙药。
      我们来细评一下他们说的有没有道理。首先,郡县制和分封制之争已经告一段落了,最终以李斯主张的郡县制获胜,儒生主张的分封制失败并惨遭焚书而告终。这个时候,侯生和卢生却又暗暗引出行分封制之说。犯了前不久才颁布的“以古非今者族”这一条。其次,秦始皇任用狱吏,也大概是从商鞅变法之后就沿袭了百年的传统,并不为过。况且,最近颁布的新法令“以吏为师”也支撑了秦国将要大量启用法律人才即狱吏的说法。侯生卢生说这个,又相当于是非议了李斯新法。再次,方术不能应验就要被处死,他们的方术能否应验,他们是心知肚明的。这又犯了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这一条。最后,他们把秦始皇的努力说成是贪恋权势,这个大概可以算作是对秦始皇的“诽谤”。因此又犯了秦律“诽谤者族”这条。由此可以见得,就他们这几句谈话,就触犯了数条秦国律法,而且尤其触犯最新颁布几条法律,似乎是在与李斯新法对着干。秦始皇当然要下令追查了。
      然而秦始皇下令御史审问诸生之后,诸生竟然自相告发其他人的犯罪事实从而摆脱自己的干系。侯生卢生的事没查出来,却查出来诸生违反秦国法律的人就有四百多,所以便对这些人进行坑杀处罚。所谓坑“儒”,本只是对方士和犯禁的诸生的一次坑杀。当然不能说被杀的四百六十余人中没有儒生,但是由其代表人物可推知,被杀者也有儒生,但被杀的主体应该是方士。司马迁在《史记·儒林列传》中也有明言:“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
      这时候我们再回头来看最初的问题,坑了哪些人?也就有很明确的答案了。坑的是以犯法方士为主,以犯法儒生为辅的犯法诸生共四百六十人。


      4楼2013-07-23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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