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一直为15%,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2011年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事项如下:
(1) 2011年1月1日,华南公司为其120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必须在华南公司连续服务4年,即可自2011年12月31日起根据股价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该增值权在2015年年末之前行使完毕。在2011年12月31日,有5名管理人员离开华南公司,华南公司估计未来还会有10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授予日每份该现金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为11元,在资产负债表日每份该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为12元。税法规定,实际支付时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华南公司2011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1035.46万元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4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该国债面值为1000万元,票面利率为6%,实际利率为5%。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3) 2009年7月1日,华南公司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0,2010年年末由于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迹象,计提减值准备17万元,2011年年末未发生继续减值迹象。
(4) 2011年6月30日,华南公司将自用的办公楼对外出租,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办公楼于2009年12月28日购买,取得时成本为3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税法和会计规定相同,假定预计净残值为0,出租日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
(5) 2011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2.55万元。
要求:判断各个事项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需要确认,计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