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顾问吧 关注:1,322贴子:4,259

2013年1月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变化整理,上海律宏法律团队整理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新的一年一开始,就有好多新修改的法律开始实施了。与我们最接近的就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59处70多个条文的调整,其中许多新制度、新措施反映了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今日起正式实施。


1楼2013-01-01 14:31回复
    1、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是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写入法律。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规定小额民事诉讼一审终审。“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专家解析称,小额诉讼最大的好处是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当事人的成本。
    3、根据新修改的民诉法,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罚款、拘留、刑事处罚。
    4、修改后的民诉法还明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也就意味着Q Q 聊天 记录、微博 私 信,都可成为 呈 堂 证供。


    2楼2013-01-01 15:33
    回复
      终于把新民事诉讼法看完了,总结了之间的区别,大家分享一下。
      http://user.qzone.qq.com/2455293578/infocenter#!app=2&via=QZ.HashRefresh&pos=catalog_list


      3楼2013-01-01 21:16
      回复
        具体内容细节我慢慢发上来


        4楼2013-01-01 21:16
        回复
          插楼·~~~~~~~~~~~~~~~~~~~~~


          IP属地:上海5楼2013-01-01 21:44
          回复
            亮点:公益诉讼写入法规。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在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必将风起云涌,而其影响也远不限于诉讼方面。比如遇到类似蓬莱漏油事件、毒胶囊事件等,将可能出现社会公益组织诉讼追责的行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楼2013-01-02 14:06
            回复
              强势插楼


              IP属地:上海7楼2013-01-03 11:04
              回复
                亮点: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创新的6个月的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8楼2013-01-05 10:35
                收起回复
                  亮点:对于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规定了罚款的权利。
                  十三、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0楼2013-01-06 15:52
                  回复
                    亮点:送达一直是个难题,现在拍照录像方式也可以倒是一个进步。
                    十八、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1楼2013-01-06 15:53
                    回复
                      亮点:很大的进步,现在查阅判决书还是比较困难的。不知道以后怎么操作。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12楼2013-01-07 16:45
                      回复
                        亮点:创新的一审终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小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13楼2013-01-09 15:28
                        回复
                          亮点:创增加了两个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
                          四十二、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为第六节、第七节: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楼2013-01-11 15:41
                          回复
                            亮点:再审的时效从两年变更为6个月。
                              四十七、将第一百八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5楼2013-01-14 13:25
                            回复
                              亮点:支付令时效自动转入诉讼程序的规定。
                              五十一、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16楼2013-01-16 1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