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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纽伦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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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北京1楼2007-04-15 17:36回复
    纽伦堡审判的历史意义与启示


     


    华东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 犯罪学教研室 马 贺



     



     


    1945年8月8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美、苏、英、法四国政府在伦敦正式签署了关于控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议,并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据此,盟国政府在德国东南部的历史名城纽伦堡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22名被控犯有%C


    IP属地:北京3楼2007-04-15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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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制主权 保护人权



       


      民族国家的主权观念发端于1648年的维斯特伐里亚和会。该和会结束了信仰新教和基督教国家间的战争。但不论是教皇还是皇帝都无权对地方君主行使管辖权。国家间依旧战火频仍,世人饱受摧残。纽伦堡审判前的三百年,是绝对主权观念盛行的时代。面对民族国家及其领导人所发动的侵略战争,人们难以在当时的国际法中找到有效的遏制方法。国家元首可以毫无顾忌地对别国动武,民族国家对人权的侵犯也成为家常便饭,国际秩序混乱不堪。[9]


      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人民还一度被希特勒的“扩张主权即意味着更多安全”的谬论所蒙蔽。纳粹德国不择手段地侵略扩张,其结果是无数的德国人和其他国家的人民家破人亡、流离失所。一幕幕的历史惨剧警示着人们:绝对主权的滥用将导致绝对的不安全;而从某种程度上讲,限制主权就是保护人权。


      如果说近代国际法滥觞于维斯特伐里亚和会,那么纽伦堡审判则成为当代国际法大发展的里程碑。尤其在限制国家主权、保护人权方面,纽伦堡审判所确立的诸原则为现代国际法开拓出一片广阔的天地。


      纽伦堡审判体现了限制主权、保护人权的精神,从中可概括出如下原则:首先,审判认定主权国家发动侵略战争是违法的。从此,策划、发动侵略战争不再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一部分。其次,审判适用了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原则。个体的行为没有被国家法所禁止,但却违背了国际法,仍要受到国际法的制裁。因此,在犯下严重的国际罪行后,即使是国家领导人也不应以国家元首为由得到豁免,而是要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最后,审判否定了依据“上级命令”的辩由。这表现为,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行事者假如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就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在纽伦堡审判中,对破坏和平罪和战争罪的认定就充分体现了上述限制国家主权的原则。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就为人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前提条件。在纽伦堡审判中,违反人道罪的首次适用就是一个例证。法庭的判决表明,个人在国家主权的控制和保护外还享有人权。这些人权是普遍性的,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因此,国家不得以主权为借口侵犯这些权利或庇护那些践踏上述人权的个人。罪行的实施者将受到国际法的惩罚。总之,纽伦堡审判向世人声明:在那些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面前,受害者的人权应当得到国际法的保护,加害者则要承担连主权国家也无法为其开脱的国际法之责任。[10]


      纽伦堡审判揭开了国家主权的面纱,确立了个人得以在民族国家承认之外还享有普遍性权利的原则。实践证明,这些原则立即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发布第95(2)号决议,对纽伦堡法庭的《宪章》和判决中所体现的诸原则加以确认。此后,在《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1966年)、《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68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关于侦查、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1973年)以及《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1996)等诸多世界性、区域性的人权宣言和公约中,都闪烁着纽伦堡审判限制国家主权、保护人权的光辉。


      就上述意义而言,20世纪40年代的纽伦堡审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纳粹德国被彻底打败,其主要战犯大都落入盟军手中。这样一来,国际社会便能够及时追究主要战犯的责任,为审判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当代国际社会,人权与主权之争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由于难以逾越主权的壁垒,惩罚滥用主权者的实际操作进展缓慢,许多严重的国际罪行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清算。尽管纽伦堡审判意味着绝对主权观念的终结,但国际人权保护的理想状态还远没有到来。
      


      IP属地:北京6楼2007-04-15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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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比如:有人认为纽伦堡审判是胜利者对战败者的审判,因为全部责任都由战败者承担,进而无法彻底地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在对前南被告的审判中,法庭是由安理会授权创建的。然而,安理会却不是以中立的第三方出现的,而是曾深度地介入到冲突之中。此外,法庭的检察官是由安理会选举出来的;而法官虽然是联大选出,但候选名单却是由安理会提交给联大的。因此,有学者认为,由于存在着安理会的影响,海牙法庭也难以保证自身彻底的公正性。参见:Michael P. Scharf, “Have We Really Learned the Lessons of Nuremberg?” in: Military Law Review (1995), vol.149, p.67。


        [15]后两个法庭的审判都曾不同程度地遇到了财政危机,并影响了审判的顺利进行。在政治上,波斯尼亚—塞尔维亚政府不承认法庭的管辖,在调查以及移交被指控人等方面拒绝合作。由于无法使被告到庭,诉讼在初始阶段进行得异常缓慢。此外,卢旺达新政府当时在审判的诸多问题上未能与安理会达成一致。尽管那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达7.5万,但仍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审判。参见:M.Cherif Bassiouni, “From Versailles to Rwanda in: Seventy-Five Years: The Need to Establish a Permanent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n: Harvard Human Rights Journal (1997), vol.10, p.48.


        [16] Tonya J. Boller,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Better than Nuremberg?” in: Indiana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Review (2003), vol.14, pp.313-314.


        [17] Tonya J. Boller,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Better than Nuremberg?” in: Indiana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Review (2003), vol.14, p.314.


        [18] 参见[美]约瑟夫·E·珀西科:《纽伦堡大审判》,刘巍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46页;Benjamin B. Ferencz,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s: The Legacy of Nuremberg”, in: Pace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1998), vol.10, p.203.


        [19] Rosalie Silberman Abella,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The Instructive Power of Outrage: Remembering Nuremberg”, in: McGill Law Journal (2000), vol.46, pp.118-119.


        [20] 赵秉志编著:《国际刑事法院专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IP属地:北京10楼2007-04-15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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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摘人家的论文看什么啊

          连参考文献也贴?


          11楼2007-04-1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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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老师给我们放电影

            我们要讲的 

            先参考一


            IP属地:北京12楼2007-04-1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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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严肃拉~


              13楼2007-04-16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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