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法院审理“见义勇为被讹”的案件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以保护好人不遭恶报。这一观点的漏洞在于:法院未经审理怎么可能知道所审理的案件是“见义勇为被讹”还是“肇事抵赖”呢?既然不知道,那又凭什么搞“谁主张谁举证”呢。这种观点在逻辑上就自相矛盾。
笔者认为,由于人与人相撞很难留下痕迹,而且事发经过是一瞬间,很难有人证目击,因此受害者要想证明侵权事实存在是很困难的,而要侵权人有过错就更困难了。众所周知,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有无主观过错,应由侵权人为自己举证。所以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法院应当将“原告的损害是否为被告造成”的争议当成“被告对自己造成原告损害的行为有无过错”来处理,也就是实行过错推定:只要原告的人身损伤确实存在并在第一时间指认了加害人,那么就可以推定加害人有错,也就是说如果救人者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由于人与人相撞很难留下痕迹,而且事发经过是一瞬间,很难有人证目击,因此受害者要想证明侵权事实存在是很困难的,而要侵权人有过错就更困难了。众所周知,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有无主观过错,应由侵权人为自己举证。所以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法院应当将“原告的损害是否为被告造成”的争议当成“被告对自己造成原告损害的行为有无过错”来处理,也就是实行过错推定:只要原告的人身损伤确实存在并在第一时间指认了加害人,那么就可以推定加害人有错,也就是说如果救人者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