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吧 关注:399贴子:8,114

审理彭宇案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有人说,法院审理“见义勇为被讹”的案件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以保护好人不遭恶报。这一观点的漏洞在于:法院未经审理怎么可能知道所审理的案件是“见义勇为被讹”还是“肇事抵赖”呢?既然不知道,那又凭什么搞“谁主张谁举证”呢。这种观点在逻辑上就自相矛盾。
笔者认为,由于人与人相撞很难留下痕迹,而且事发经过是一瞬间,很难有人证目击,因此受害者要想证明侵权事实存在是很困难的,而要侵权人有过错就更困难了。众所周知,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有无主观过错,应由侵权人为自己举证。所以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法院应当将“原告的损害是否为被告造成”的争议当成“被告对自己造成原告损害的行为有无过错”来处理,也就是实行过错推定:只要原告的人身损伤确实存在并在第一时间指认了加害人,那么就可以推定加害人有错,也就是说如果救人者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楼2012-06-01 15:06回复
    如何分配应当由法官来决定。
    我是法官会认定原告举证。因为他的诉讼本身就是要求通过国家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民法采用的是私法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转换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而原告启动诉讼程序的本质是通过司法力量干预私法自治原则,自然应当由原告举证.
    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赔偿的条件是当事人有过错(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你主张对方有过错自然是一种对他人发出的责难,法律应当假设当事人无过错,所以提出他人有过错应当举证.
    司法理论中当事人有主张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主张,但是不能强迫主张,如果你要求被告举证,相当于强制要求被告提出与原告相反的主张,这样做很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在案情未查明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采取不作为行为,即驳回原告的主张(但是这不代表认定了被告没有撞到原告)


    IP属地:北京2楼2012-06-01 16:12
    回复
      我们可以认定的一个事实就是原告是损害的受体,所以原告肯定和损害有一定的联系。
      从辩证法的角度出发,内因是关键,即损害肯定是和原告有关,原告肯定知道损害相关的信息.
      作为被告无法证明其参与损害的造成,自然也无法确认被告获知损害的发生的情况,这个时候当然不能要求被告举证


      IP属地:北京3楼2012-06-01 16:15
      回复
        谁主张谁举证本身就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因为是你提起的诉讼程序,即要借助司法力量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要你举证


        IP属地:北京4楼2012-06-01 16:16
        回复
          我认为主张的定义是:为了通过司法力量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而要求法院认定的事实.
          司法力量是强大的,要想让司法干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那么就要说服司法机关,而说服司法机关的唯一方法就是举证


          IP属地:北京5楼2012-06-01 16:21
          回复
            彭宇要想说服法院驳回,难道不用举证吗?


            6楼2012-06-01 16:23
            收起回复
              主张的概念是指:要求法院认定的事实,而彭宇是要求法院否认原告提出的事实,当然是原告主张。
              提出诉讼程序即我们通常说的打官司,本质是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提出这个权利的很显然是原告,对于司法部门来说,既然你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启动司法程序,那么就通过证据来说服法院的代表:法官.这就是公平原则,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实际上谁主张谁举证本身就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IP属地:北京7楼2012-06-01 16:27
              回复
                彭宇如果说服法院更能够驳回徐寿兰的主张。但是即便没有能够说服法院,如果徐寿兰没有能够举证,也应当驳回徐寿兰的主张。
                因为法院的驳回的对象是主张,而所谓的主张是指要通过司法程序确定的事实.


                IP属地:北京8楼2012-06-01 16:31
                回复
                  法院要驳回的是主张,彭宇没有提出主张,所以不需要举证


                  IP属地:北京9楼2012-06-01 16:32
                  回复
                    所谓的主张是要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而要确认的事实。
                    就拿万鑫案件中的例子来说,判决书中写的很清楚:对于原告主张万鑫撞到自己的事实不予认可,请注意这里说的是不认可这个撞到的事实,但是这不代表认可了没有撞到的事实,实际上这个时候法院采取的是一种中立状态,即对原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干预。法院可以这么做,从诉讼时效的问题上就可以看出来,超出诉讼时效法院也不支持当事人的权利,但是这不代表当事人的权利不存在,所以法院驳回权利,不代表法院否定你的权利,只是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你的权利


                    IP属地:北京10楼2012-06-01 16:37
                    回复
                      在万鑫案中法院并没有认定被告没有撞到原告主张,只是驳回了被告撞到原告的主张。
                      在判决书中只是驳回了被告撞到原告的事实,并没有写着认定被告没有撞到原告这个事实,如果认定了被告撞到原告这个事实,那么被告就可以反诉,要求原告赔偿了
                      主张是指权利的主张,而且这里的积极主张是指要求司法作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权利的作为。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污染行为,虽然被告污染行为是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实施停止污染行为属于要求被告实施不作为义务,但是如果被告不履行该义务,那么原告就要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即司法作为来迫使被告履行停止污染的不作为义务。那么仍然是原告提出的积极主张,自然原告举证
                      


                      IP属地:北京11楼2012-06-01 16:49
                      回复
                        因为彭宇没有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要求认定某个事实.


                        IP属地:北京12楼2012-06-01 16:50
                        回复
                          原告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何须反驳?


                          IP属地:北京13楼2012-06-01 17:44
                          回复
                            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还需要反驳吗?一个主张的默认情况应当是不被支持


                            IP属地:北京14楼2012-06-01 17:49
                            回复
                              原告没有能够证明自己的事实,被告何须反驳?


                              IP属地:北京15楼2012-06-01 18: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