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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与其提倡雷锋精神不如完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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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与其提倡雷锋精神不如完善法律保障
文/浪天鹰
这话我现在说,颇有点不识时务。事实上,我的确是被央视一套的《新闻联播》和每晚的雷锋纪录片刺激到了,忍不住点出领导们的“关注盲点”:中国从来不缺雷锋,缺的是对雷锋的保护。
药家鑫案近日再起波澜,这案子狗血而悲伤,而悲剧的根本原因,似乎可以用药家鑫的那句话来解释:我怕他们太难缠。
所以,受害者死了,肇事者也葬送了自己。
在此案之前,早已有“宝马车小区门口反复碾压老人”这类新闻爆出,至去年,此类恶性事件由药案达到顶峰,民愤爆发,从而出现了法院所谓“民意左右法律”的结果。
法官所言,无非是民众不该阻挠法律判决。的确,无论是美国的三权分立,还是中国的司法独立,都是为了排除外界干扰,保证法律的公正严明。然而近几年法律的表现,让我们不得不对所谓的“司法公正”产生质疑:飙车撞死人判三年,盗窃判无期,贪污越多判刑越轻,以至于当出现“女处长贪污四万元被判刑”的新闻时,评论里一群网友为之“喊冤”。
中国不应当回避法律不完善这一问题。事实上所有国家都不能做到法律完善,但我们可以让它更加符合国情,更加体现所谓的“人民的意志”。如果法律不能伸张正义,道德不能得到保护,人民就不得不采取自我保护措施保护自己。人都是趋利避害的,想让中国变成雷锋国,只能让人们在学雷锋一事上“有利可图”。
春秋时,子路曾救过一名落水儿童,孩子的父亲为了答谢他,送了他一头牛。子路高兴地接受了。孔子说:“鲁人必拯溺者矣。”为什么?因为救了人,再大的奖励都可以接受。反例就是子贡赎人,这伙计自己有钱,赎了人回来不要国家“报销”,这其实就有点新中国一直宣扬的那种“做了好事不留名”。但带来的恶果是什么?变成了“自己吃亏”。
不是每个人都有那种觉悟,而且觉悟往往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比尔盖茨可以一把捐出几个亿,我捐二百块都要考虑考虑,为什么?他一天赚多少我一年赚多少?寡妇的两个小钱自然是比财主的几麻袋铜钱更为珍贵,但您毕竟也非救世主不是?
我的陛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您捂紧了自己的钱包,却说餐馆老板不够乐善好施,这是不合理的,人家也有家庭要养活。
回到现实中来,我们发现学雷锋不但没有“利”,还可能有“害”。逼得中国人“戒掉围观的爱好”的案子,当属南京彭宇案。当初的判决寒了多少人的心,接下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多起“反咬案”又让多少人见义不为,甚至有人提出了“救人之前先拍照存证”。老人摔倒了,不懂“行情”的只能干喊,懂“行情”的便吆喝“我是自己摔倒的”,然而据说后来又反咬了。整个中国充斥着对社会的不信任和冷漠。
而就在这样的环境下,网上频频出现“翻转彭宇案”的帖子,力图证明彭宇的确撞了人。原谅我恶意揣测一下,这是否是为了挽救滑坡的道德而做出的危机公关?如果是,请换公司。
没有比这更愚蠢的招数了。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为规范道德而产生并为之服务的被大众认可和遵守的规矩。而中国现今实行的所谓“法律”,却独断专横,在失误出错之后,不但不认错,还要将冤者永远地打下地狱,判为“死有余辜”,以此证明自己的“威严”,试问这样的法律何以服众?何以治国?这样的社会何以称法治社会?
老鹰以交通肇事案为例,讲讲该如何通过完善法律保障规范社会道德,来弘扬领导们万分希望出现的雷锋精神:
1.肇事者肇事后如能主动救人,可视具体情况减刑。肇事者如不听劝阻,对未死的受害者实施二次伤害,则属情节恶劣,当给予重判。【目的:鼓励肇事者亡羊补牢,也为受害者争取救助时间】
2.救人者受奖励。前段时间有提过“立法支持救人”,我认为可行。国家牵头,对救人者进行精神物质双重奖励。如果救人者被冤枉,则诬告反坐,诬告者负责挽回救人者的名誉损失并公开道歉。【目的:保护见义勇为者,引导舆论氛围,创建救人环境,鼓励人们行善。】
3.对受害者的赔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有一定数额的社会公益救助金。【目的:使受害者与肇事者之间不会因医疗费用问题激化矛盾,酿成惨剧。】
4. 建立电子监控网。让电子监控遍布全城,不能做到360度无死角,也得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最好是多交叉拍摄。便于调查取证。
5.请国家财政不要总是拿着钱不够来做文章,你们有钱,只是不愿意花在这上面。但如果想搞点政绩出来,这将会是得到舆论好评的高招。
也许会有人说,法律要讲公正,就不该倡导“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我不想和你抬杠,请不要忘记,制定法律也好,拟定社会公共道德也好,终其目的,都是为了“让社会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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