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没有交强险上路是车辆的过错”那么必须拿出“车辆必须上交强险上路”的法律。
【没交强险不能上路】的言论——无法可依!(征询意见稿4)(本文含有交通事故如何赔偿部分)(本人发此贴的目的是:相关法律可能有待商榷)
2012年1月17日
在现行法律中,无“司机必须买交强险才能上路”的法律条款。
根据交强险的法律定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是强制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例,而不是强制司机投交强险的条例。在此险种之前,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是无责免赔的,之后是使“无责赔付”有法可依。
《条例》中关于要求司机投交强险的文字如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简其名曰:“司机应当依照《道交法》的规定投交强险”(注:此句不能缩减为“应当投交强险”虽然语法尚可,但改变了此条例的法律性质——这是《道交法》的下位法)。而《道交法》有这样的规定吗?——没有!相关文字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道交法》根本没写什么是“交强险”根本没写“司机必须投交强险”!
虽然在《条例》中有对司机不投交强险上路的行政处罚,但是这些条款是由以上条款引导出来的,建立在一个“空无”的法律之上,——即,没有规定说司机必须投交强险呀!
总结上面的话:无交强险司机受到行政处罚,这是无法可依的。因为不投交强险就罚款的规定是在《条例》中,《条例》是依照《道交法》而规定投交强险的,《道交法》又没有规定必须投交强险,所以此法律条款逻辑错误。
本人觉得除了以上法条中的重要逻辑错误疑问外,对其它相关法条的理解如下:
《道交法》中的原文是: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有关部门追偿的是“抢救费”,而不是其它费用,比如伤残金等。这意味着没有交强险的司机造成人身伤害时,只需缴纳抢救费用。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注:那么没有交强险的呢?“不足部分”等于所有损失部分)(目前没找到哪条法律上写着“无交强险的司机先按照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注:都无过错的,各自负担各自损失。原则上,不可能有“都无过错”的,最起码双方都“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有义务法吗?没有。但是有可能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有过错)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其中“照国家规定”是什么规定呢?是《条例》中第四条的规定。车辆在登记与检验时必须有交强险。
《条例》中的原文是:第四条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本条说明车辆在登记与检验时必须有交强险。对于年年都购买交强险的司机来说,车辆检验时,保险未必到期;保险到期时,车辆未必该检验。目前很多车是两年做一次检验。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未按照规定”是什么规定呢?规定什么了??完全没有交代!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人觉得应当加上:标志与保险不得分开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