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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读书笔记: 读哈耶克《自由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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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熊彼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的龘主》,打开了哈耶克的《自由宪章》(或译为《自由秩序原理》),有种久违的激动和恭敬。哈耶克在最严格的意义上不仅是一位杰出的学者,而且是顽强的思想斗士,为捍卫原教旨的自由主义而战斗的斗士。他的名著《通向奴役之路》,早在改革前就作为内部发行的供批判用的资料翻译过来了,但是直到九十年代才对大陆知识界产生真正的影响。正如顾准的思想一样,他在八十年代初就已获平反,但是他的意义直到九十年代中期才被真正发现。由此也可推测出八十年代的新启蒙运动在理论上和思想上是多么肤浅。就我个人的阅读经验而言,在八十年代,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的主要著作,我用力较多的大都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如洛克、密尔、托克维尔等人,而对二十世纪的自由主义所知不多,只是认真读过波谱尔的《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和台湾版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虽然也浏览过《通向奴役之路》,但是并没有认真。九十年代才开始详读米瑟斯、哈耶克、罗尔斯、诺克齐、伯林、贡斯当、弗里德曼、布坎南、熊彼德以及制度经济学的著作。
最应该注意的是:在目前中国的制度背景和文化现状之下,尽管,这些人的理论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自由与平等、放任与干预之间的问题上,争论更为激烈。比如哈耶克的正义是以个人自由为唯一基础,诺齐克的正义以个人权利为依托,而影响很大的罗尔斯的正义则是在个人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兼及弱势群体的分配平等的正义。但是,他们之间的这种分歧,只有在西方的制度背景及文化传承中才有现实的意义,而对于中国来说,他们的价值观的核心都是“自由主义”的,都坚决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这才是中国的传统和现实之中最缺少的文明基因。很难想象他们会不顾忌人的自由而强调分配平等,即便是更注重结果分配平等的罗尔斯,其理论基础也是“自由优先兼及平等”。而现在国内的“新左派”则抽去“自由优先”的这一根本基础,只借用结果平等的“分配正义”来为复活毛龘泽的东遗产服务。


1楼2011-12-16 19:23回复
    1、智者的勇气与谦卑
    三十年代初的全球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使罗斯福的“新政”和干预主义经济学“凯恩斯主义”盛行,这种政龘府干预和福利经济相混合的发展模式,一直延续到二战结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其中,凯恩斯的干预主义和各种向往苏联模式的左派理论,向古典自由主义的“放任主义”和“看不见的手”提出严峻的挑战。以米瑟斯、哈耶克、波谱尔、弗里德曼等人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就是自由主义应对这种挑战的代表性理论。而七十年代西方经济也开始了向自由主义的回归,“里根-撒切尔主义”在经济中的成功,印证了“新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而哈耶克作为“新自由主义”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又为古典自由主义开拓了更哲学更深入更广阔的天地。他切入自由主义论证的哲学视角不是传统的天赋人权,而是天赋有限性,即以“无知之幕”为核心的新认识论,自由和宽容之所以可能而且必要,皆由于人类作为个体的无知或人的有限性。他为新自由主义理论开辟了哲学认识论的转向,为自由经济中的“看不见的手”和自由秩序的“自发的渐进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论证。对哈耶克来说,关键在于“强制的秩序”和“非强制的秩序”之间的选择。
    哈耶克的全部理论根植于由休膜、洛克和康德共同开拓的哲学传统:理性的界限、经验的界限、知识的界进而是人的能力的界限。任何诚实地面对自身能力的理性探究,首先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这种有限性。苏格拉底关于智慧的名言永远有效:“人的智慧恰恰始于人对自身的无知或有限的意识。最高的智慧是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知或知之甚少。”而在实践领域,这种人类智慧才是人类知识能够“为善”的根本。人类历史上的种种错误以及在实践中造成的大灾难,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狂妄、理性的狂妄、人格的狂妄的结果。对有限性具有自觉意识的智慧也可能犯错误,但是这种错误可以被很快地发现并及时加以纠正;而全知全能的狂妄智慧所犯的错误则得不到及时地发现和纠正,一直要膨胀到灾难不可避免地发生,任何补救措施皆无济于事之后,导致狂妄者的自我毁灭,才能停止。
    虽然哈耶克的理论视野中似乎没有神的位置,但是他谦恭的理论姿态,恰恰是基督教文明所培育出来的。再向上溯,圣.奥古斯丁的神学就要求人对神的敬畏和谦卑,因为人是有限的;休膜自称是无神论者和怀疑主义者,但是他对理性、经验和自我的三重怀疑,对绝对的人性之善的不信任,也是根源于基督教传统中人的有限和神的无限的对比之中;康德对人类的理性自负和智慧狂妄的摧毁,不仅源于自然本体的不可知,更源于上帝作为伦理或信仰本体的不可知。可以说,没有神的维度,人肯定要神化自己,把人当作神来崇拜。而由这种自负与狂妄所产生的形形色色的至善论,正是把人引向地狱的道路。在此意义上,哈耶克具有信徒的虔诚和襟怀。


    2楼2011-12-16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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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自由与平等
      法律上的人人平等应该是自由秩序中的唯一平等,因为这种平等是有助于自由的实现和保障的唯一一种平等。其他的平等在根本上与自由无关。机会平等之下的结果不平等才是唯一值得捍卫和珍视的平等。自由秩序中的法治之所以要求政龘府必须给予所有人以平等对待,既不是因为人与人之间在个人素质上是平等的,也不是因为政龘府试图把每个人都变成相同的,而是因为无论人与人之间有多大的差别,都不能在权利上给予差别对待。人们在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之上的事实差别,并不能构成政龘府对他们施以权利上的区别对待的理由。自由的平等是以承认差异性和多样化为前提的,它尊重每一个个人的独特性,尊重经过自由竞争所产生的结果不均等。或者说,正因为自由秩序给予人们的平等对待,其实际结果的不均等或差异才是必然的。法律确定的权利平等与财富分配上的结果均等,非但不一样而且毋宁说是对立的,人类只能选择和实现一种平等,而不可能鱼与熊掌兼得。
      如果说,在二十世纪初,人类在两种平等之间的选择上还有犹豫,财富分配上的绝对平等还有足以抗衡对权利平等的魅力的话,那么,当人类进行的一场席卷大半个地球的追求财富上的绝对平等的试验全面失败之后,人类已经就两种平等达成了初步共识:绝对平等不过是强制的奴役的平等,其结果是权利上的绝对歧视,是人的工具化和贫困化;而自由的平等才是自愿的解放的平等,其结果是权利上的平等对待,是人的目的化和富足化。这种富足与贫困之间的对比,不仅是物质财富上的,更是精神上道德上人性上的。
      老子曰:损不足而奉有余。中国在1949年后进行了彻底的“损有余而奉不足。而实际上,除了执政的极少数特权者之外,既彻底损了有余,却没有真正奉了不足。反而是普遍的贫困,在贫困面前人人平等。
      自由的公平在剥夺私有财产时,必须拿出符合社会公正的充足理由,而强制的平等在剥夺私有财产时则不需要任何理由。
      所以,哈耶克说:“对于那种追求平等地热情,我毫无尊重之感,因为这种热情对于我来说,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妒忌而已。”因为出来嫉恨之外,罗尔斯所坚持的“分配的正义”,即结果的平等从来不会是现实本身,即便在以绝对平等著称的毛龘泽东时代,收入上和福利上的差别仍然严重存在。权利平等是绝对的,结果不平等也是绝对的,在不会对权利造成侵犯和伤害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尽量缩小差别,但是实行缩小差别的社会分配决策时,一定要极为谨慎,以不伤害权利平等或自由为绝对前提。历史证明,这类追求结果平等的努力,最终造成的恰恰是对自由的巨大伤害,是现代奴役。而且,即便从扩大社会财富的效率的角度讲,旨在缩小差别的社会工程所带来的现实中的“结果平等”或“平等利益”,要远远小于自由的平等或机会平等的安排之下所创造的财富和利益。追求结果上的贫困中的平等,远不如追求机会平等之下的富裕。
      至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补偿问题,如果从维护自由的正义原则出发,那就只能是基于博爱的人道救助,诉诸于人类的恻隐之心来寻求其合理性或正当性,而不能诉诸于平等或公平这种正义性原则来寻求其分配的合理性。换言之,只能从上帝之爱的宗教正义出发,对那些自由竞争中的失败者或处境最为不利者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更重要的救助不是从结果中不断地为他们提供现成的保障,而是为他们创造参与竞争的有利条件和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


      5楼2011-12-16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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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的价值中能迸发出无尽的活力与律动,但是难道”物尽天择,适者生存“这样的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才该被奉为圭臬吗?正如潘恩所言“那些想收获自由所带来的美好的人,必须像真正的人那样,要承受支撑自由价值的艰辛”?强调公正与平等正是对自由所产生的价值进行的最大保护。其次,任何制度必须深深耕植在特定的土壤上,不是说没有普世的规则,而是要让其不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IP属地:四川12楼2016-01-25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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