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简称《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吧,这个“纲要”,是1955年11月间,毛在杭州和天津分别同14个省、区党委书记共同商定的农业十七条。同年12月,发各省征询意见,1956年1月形成农业四十条草案。经过两年实践,1957年下半年作了第一次修改,1957年9月20日—10月9日召开的八届三中全-会(扩大)基本通过。毛说:“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比较适合中国情况的,不是主观主义的。原来有些主观主义的东西,现在我们把它改掉了。”1958年作了第二次修改,1958年5月5日一23日,第八次代-表-大会第二次大会通过。1960年4月,提交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