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制改革与中国法制近代化
摘 要:清末法制改革翻译了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法规,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法制原则、法学术语。经过改革,中国逐步建立了新的近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确立了新型的法制思想和原则。这次法制改革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是法制近代化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关键词:清末、改革、法制近代化
正文:
法制近代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制体系由传统走向近代的历程,中国法制近代化是指中国法律走出中华法系的固有格局而与西方工业社会法制接近的过程。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清末法制改革正是传统的法制体系的式微和近代西方法制体系逐步接近与建立的过程。在这次法制改革的过程中,修律馆以“参考古今,博揖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修律方针,大量翻译、介绍西方的法规、法典,引进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借鉴外国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对传统的法律进行修订。清末法制改革加速了中华法系的终结和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使中国开始走上法制近代化的道路。
一、有关法典与法律著作的翻译、法学术语、司法原则的引进
为了便于对西方法律进行有效的借鉴,中国大力引进外国先进的司法方面的法典和论著,并以之为改造中国传统的法律的蓝本。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修订法律馆曾翻译了日、美、德等十余个国家的数十种法典和法学著作。
同时,中国法学界也开始致力于将外国诉讼法和司法机构组织的著作引进国内的工作。法学编译会组织翻译了日本《刑事诉讼法》,陈时夏翻译了日本学者松室致的《刑事诉讼法论》。此外,一些政法类的刊物也翻译并刊登了外国学者的诉讼法方面的论著。据统计,短短几年内,中国翻译法学、法规、法律著作达三百多种。
在外国法典、法学著作大量进入中国的同时,一大批蕴含着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专门用语和司法制度也开始移植进入中国,这些专门用语主要有:公诉、公诉状、警察官、控诉、控诉人、逮捕、刑事被告人等,这些专门用语传递了西方先进的司法观念与精神。清末引入的外国司法制度与原则主要包括:全新的法院体制、创办检察机关、回避制度、辩论制度、破产制度、四级三审制、审判独立、公开审判、检察官公诉、合议制回避制度、律师制度、辩论制度、一事不再理制度、不告不理制度、检察提起公诉制度、在清末修律过程中,不仅移植了大量西方近代的司法制度和原则,也导入了许多资产阶级的司法观念,如司法独立、人权保障、律师辩护、公民陪审、无罪推定、以及自由心证、直接受理、原被告待遇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人权保障(反对刑讯逼供)等原则。这些外国的司法制度与原则成为中国法学界构建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基础。
二、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分科别类,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
在引进与借鉴外国法制的基础上,中国逐步制定新的法律代替传统的法律,旧的法律体系慢慢走向瓦解,新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中国传统的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各类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但经过清末修律,这种情况得到改变。
首先是对行政法进行修订。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行政法中的刑法首先被修订,新的《大清新刑律》1906年开始起草,1911年1月正式颁布。这部刑法典对传统刑法从形式到内容都进行了重大改革。除了刑法以外,其他行政法方面的法律还有《民政部官制章程》《学部官制》《陆军部官制》《海军部官制》《各省官制通则》《法部官制》等。
其次是民事法律从《大清律例》和《户部则例》中分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类别.1907年开始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会同修律大臣编纂独立的民事法典《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从体例到内容都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原则.
第三是制订商律.清政府1903-1906年陆续颁布了《奖励公司章程》《简明商会章程例》《公司律》《破产律》《钦定大清商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运送章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等各种单行法规,这是我国单行商事法规的创始。
摘 要:清末法制改革翻译了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法规,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法制原则、法学术语。经过改革,中国逐步建立了新的近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确立了新型的法制思想和原则。这次法制改革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是法制近代化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关键词:清末、改革、法制近代化
正文:
法制近代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制体系由传统走向近代的历程,中国法制近代化是指中国法律走出中华法系的固有格局而与西方工业社会法制接近的过程。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清末法制改革正是传统的法制体系的式微和近代西方法制体系逐步接近与建立的过程。在这次法制改革的过程中,修律馆以“参考古今,博揖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修律方针,大量翻译、介绍西方的法规、法典,引进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借鉴外国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对传统的法律进行修订。清末法制改革加速了中华法系的终结和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使中国开始走上法制近代化的道路。
一、有关法典与法律著作的翻译、法学术语、司法原则的引进
为了便于对西方法律进行有效的借鉴,中国大力引进外国先进的司法方面的法典和论著,并以之为改造中国传统的法律的蓝本。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修订法律馆曾翻译了日、美、德等十余个国家的数十种法典和法学著作。
同时,中国法学界也开始致力于将外国诉讼法和司法机构组织的著作引进国内的工作。法学编译会组织翻译了日本《刑事诉讼法》,陈时夏翻译了日本学者松室致的《刑事诉讼法论》。此外,一些政法类的刊物也翻译并刊登了外国学者的诉讼法方面的论著。据统计,短短几年内,中国翻译法学、法规、法律著作达三百多种。
在外国法典、法学著作大量进入中国的同时,一大批蕴含着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专门用语和司法制度也开始移植进入中国,这些专门用语主要有:公诉、公诉状、警察官、控诉、控诉人、逮捕、刑事被告人等,这些专门用语传递了西方先进的司法观念与精神。清末引入的外国司法制度与原则主要包括:全新的法院体制、创办检察机关、回避制度、辩论制度、破产制度、四级三审制、审判独立、公开审判、检察官公诉、合议制回避制度、律师制度、辩论制度、一事不再理制度、不告不理制度、检察提起公诉制度、在清末修律过程中,不仅移植了大量西方近代的司法制度和原则,也导入了许多资产阶级的司法观念,如司法独立、人权保障、律师辩护、公民陪审、无罪推定、以及自由心证、直接受理、原被告待遇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人权保障(反对刑讯逼供)等原则。这些外国的司法制度与原则成为中国法学界构建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基础。
二、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分科别类,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
在引进与借鉴外国法制的基础上,中国逐步制定新的法律代替传统的法律,旧的法律体系慢慢走向瓦解,新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中国传统的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各类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但经过清末修律,这种情况得到改变。
首先是对行政法进行修订。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行政法中的刑法首先被修订,新的《大清新刑律》1906年开始起草,1911年1月正式颁布。这部刑法典对传统刑法从形式到内容都进行了重大改革。除了刑法以外,其他行政法方面的法律还有《民政部官制章程》《学部官制》《陆军部官制》《海军部官制》《各省官制通则》《法部官制》等。
其次是民事法律从《大清律例》和《户部则例》中分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类别.1907年开始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会同修律大臣编纂独立的民事法典《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从体例到内容都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原则.
第三是制订商律.清政府1903-1906年陆续颁布了《奖励公司章程》《简明商会章程例》《公司律》《破产律》《钦定大清商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运送章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等各种单行法规,这是我国单行商事法规的创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