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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大宗交易市场出现了个很好玩的事情,宁德时代、温氏股份、贵州茅台、宁德时代、美的集团、比亚迪这些龙头公司,大幅折价卖出股票,最夸张的是相对前收-20%,引得官媒下场评论。 温氏的证券人员还针对这个事情做了回复: 个人认为,他们最优解是大刘在《三体》中的说的: 不要回答!不要回答!!不要回答!!! 如果一定要回答,最好的回复可能是:“这个是股东个人的行为,公司并不太清楚具体情况,但是从了解到的情况来看,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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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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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12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蒋丽与上海泉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0%)转让给泉桥基金,折价约10%,交易价格约为1.61亿元。(注:引力传媒的控股股东为罗衍记,持有公司37.05%的股份。罗衍记与蒋丽是夫妻关系,二人同为引力传媒实际控制人。) 上市以来,罗衍记累计减持了逾10%的股份。 本次蒋丽名下股份清仓完成,罗衍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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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原文如下: 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3.4.1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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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中,国有企业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通常以股权投资方式成立项目公司,并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回购条款,即如果目标公司未能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或者投资目已达成,则国有股东有权要求交易对方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收购国有股东通过投资所获取的目标公司股权。 现阶段,国有资本可通过被投公司IPO上市、股权转让、定向减资、被投公司解散目标等不同方式实现其股权的退出。 在不解散项目公司的前提下,国有企业退出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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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巨潮资讯网公开信息可查到关于“股份减持承诺豁免”的信息,从2007年至今有19条(不排除可能被忽视掉的信息),其中也不乏包括减持征求意见稿以来的例子。 其中申请豁免的主要以实控人、控股股东为主,围绕的核心主要为: 1、质押到期还不起钱; 2、控制权变更; 3、IPO的时候在《招股说明书》中特殊承诺。 说明这个事情是协调空间的,只是在于你是哪种类型的承诺。 一、久量股份 控股股东卓楚光、郭少燕: 承诺: 承诺采取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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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下发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无论是否进入转股期,均应适用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上市后6个月内禁止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入(含申购)、卖出行为均发生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施行以后的情形,纳入短线交易规制范围。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通 各上市公司: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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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是否属于《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如何适用《细则》? 回复: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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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应众多朋友的要求,我把上交所的原文附上注解,原文解释权在上交所,注解在我.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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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减持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扩大了减持的适用范围,细化了减持的限制要求,强化了减持的信息公开。 后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套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问答,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减持业务的制度体系。 2019年7月,科创板正式开幕,上交所为了方便科创板首发前股份的退出,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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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转让 代持,咱们今天聊聊这个在减持新规之后最热门的业务。 为什么大股东和实控人热衷于选择这个业务呢? 咱们从股东选择、交易动机、怎么赚钱,这三个方面来聊聊: 1,减持征求意见稿以来,监管层把大股东,实控人减持的路径和减持数量控制的太厉害,按国内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来看,实控人几乎拥有绝大部分的股票,集中度非常高,这就导致减持变现难度变大,身价是上去了,但是兜里没有那么多现金; 毕竟,谁都不希望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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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5]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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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27日减持政策调整; 2024年4月12日新国九条,进一步趋严; 直到2024年5月24日减持新规正式落地,针对股东减持方面的调整,算是告一段落。 从市场指数反馈情况来看,只能用4个字来形容:乏善可陈。 跟征求意见稿没有质的变化,也并没有超出既定的预期范畴,只是不知道在规则之下,会有什么“潜规则”。 写这次新规的公众号很多,因为没啥大变动,我就不再重复去撰写了,只把在实操方面着重需要注意的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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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和证券的客户通过大宗交易承接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份,理论上来说是不可以卖出的。 但是,这个客户在6个月内不仅卖了,而且还是清仓卖出,这个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相关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深交所的意思是:万和证券应该采取拒绝委托等措施限制其违规减持行为,现在该客户“清仓式”卖出受限股份,所以万和证券违反了《会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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